中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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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荣超
滨海大厦 B 座 3 楼公司 3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主持。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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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160,06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500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27,160,0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5001%。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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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第 1 至 8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 9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 10 项议案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
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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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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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张继军
经办律师:
佘文婷
2016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