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6.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金杜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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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
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信息、授权委托书等)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暨《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 868 号仁建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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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相关资料的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 837,505,1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8.8515%。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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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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