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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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同时以下人员也是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常设机构;

(二)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各自的

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机构。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需要披露的信息文件,并直接

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

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语。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进行分类披露,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

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

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

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

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相关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

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

上述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

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

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若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交所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

项公告及其他公告。

(一)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按《上市规则》要求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权利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权利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直通车业务指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

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应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四)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六)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

接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

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 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

(四) 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 草拟公司治理结构所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七)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八)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九)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投资者,回答投资者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 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三)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组织筹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有权参加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

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七)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积极履行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重要信息的编写和报送,并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二) 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公司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及时披露。

第四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采取书面问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

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第五节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

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当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

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

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

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编 制定期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

织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临时报告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在经董事会、

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编写相关

公告, 报董事长审阅后,公告临时报告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 公司涉及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人员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件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拟披露的公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后

续披露程序。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

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不需经过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

授权人)签字;

(二)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四) 董事会办公室按上交所有关规定报其审核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按相关的上市规则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

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

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

序并取得充分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

行事前审核。信息披露事项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

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

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

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审核。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

董事会印章、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信息披露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同时,应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保管年限至少为 10 年。法律、法规、其它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则、制度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变更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事 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

第九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第六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以公司对外披露的电话号码为准

传真:以公司对外披露的传真号码为准

电子信箱: 以公司对外披露的邮箱地址为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和修改,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并按

从严原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应报上交所和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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