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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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 -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

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分析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

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规划。

三、未来三年(2017-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配的时间间隔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和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但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1、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母公司报表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在利润分配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

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

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

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

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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