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兴民
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
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王志成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现任公司董事,其参与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可行,能够进一
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本条件,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王志成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
前景的信心,这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前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
核,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王志成先生不参与市场询
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公司拟与其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志成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长华
宋靖雁
邱靖之
2016 年 10 月 13 日
(此页无正文,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
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长华
宋靖雁
邱靖之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