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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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10 月 14日 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4)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香雪国际公寓会所一楼中心会议厅(广州市开发区科学

城香雪八路98号)。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15:00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吴文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1,797,3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3.1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1,797,37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3.1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7,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7,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7,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7,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7,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7,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

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

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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