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10 月 14日 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4)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香雪国际公寓会所一楼中心会议厅(广州市开发区科学
城香雪八路98号)。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15:00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吴文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1,797,3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3.1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1,797,37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3.1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7,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7,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7,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7,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7,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7,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
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
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