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在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
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已事先向本人提交了《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创
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甘肃省高技术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
当前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完善业务布局,进一步发挥公司品
牌优势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本次投资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次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允、合理原则,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二〇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