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目药业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
续停牌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
证;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协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相关
审批事宜。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在停牌期间按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资金方式交易,具
体交易方式可能根据交易进展进行调整,尚未最终确定。有关各方仍需对标的资
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方案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细
化、落实和完善,重组预案(报告书草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3、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15日起继续停牌一个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申请。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