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拟将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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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将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业务划转至

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 母公司”)

2016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

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业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拟将母公司活

性炭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负债、人员等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

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产、负债划转概述

目前,元力股份的经营业务涵盖活性炭、白炭黑(硅酸钠)、环

境工程、网络游戏等四大板块,各业务板块相互独立、协同发展。为

进一步理顺、明确和完善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特性和权责,决定在元力

股份推行事业部制管理模式,以强化、突出母公司对子公司管控的职

能要求,不断提升管理决策的执行效率。为此,元力股份拟将母公司

活性炭业务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母公司转变成为控股管理公司,活性

炭业务由全资子公司承继。划转方案如下:

拟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将母公司拥有的活性炭业务相关

资产及负债按账面净值整体划转至南平元力,并以划出资产、负债账

面净值差额作为对南平元力的投资;母公司所有与活性炭业务有关的

业务资源、知识产权整体划转到南平元力,母公司与活性炭业务相关

的人员,由南平元力接收。

本次划转是将母公司的活性炭业务整体移到南平元力,没有改变

被划转的活性炭业务的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元力股份及南平元力在

本次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本次划转在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划转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二、划转双方基本情况

(一) 划出方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元健

注册资本:13,6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5月21日

经营范围:生产活性炭系列产品【含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

质活性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

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药用辅料(药用炭)的生产(有效期至2019年3

月4日)。

(二) 划入方基本情况

名称: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9PG8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56号9楼

法定代表人:官伟源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活性炭系列产品生产、销售;

(三) 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

划入方南平元力是划出方元力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划出方元力股

份直接持有划入方南平元力100%股权。

三、拟划转的母公司活性炭业务的情况

(一) 拟划转的资产、负债情况

本次拟划出的资产和负债为划转基准日母公司拥有的与活性炭

研发、制造、销售有关的资产、债务、业务资源与知识产权,不包括

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本次划转范围的项目:母公司所需的货币性资

产;长期股权投资;与活性炭业务无直接联系的资产、负债;专属于

母公司享有或承担的资产、负债;与母公司运作直接相关的资产、负

债、业务资源和知识产权。

元力股份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9月

30日母公司活性炭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最终划

转资产、负债金额,划转资产、负债账面净值差额作为对南平元力的

投资。划转基准日后发生的资产及负债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划转。自

基准日至实际划转完成日,划转的资产、负债产生的损益归南平元力

所有。

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模拟测算,截至2016年6月30日,母公司

与 活 性 炭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总 资 产 22,272.31 万 元 、 总 负 债

3,138.30万元、所有者权益19,134.01万元。

(二) 划转后双方业务

划转完成后,南平元力承继母公司原活性炭业务。母公司将不再

直接从事活性炭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转为控股管理公司。

本次划转将母公司的活性炭业务整体移到南平元力,没有改变被

划转的活性炭业务的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元力股份及南平元力在本

次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 划转涉及的员工安置

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母公司活性炭业务所有员工的劳动

关系均转到南平元力,本次划转不涉及岗位变动,南平元力将按照法

律、法规及员工意愿进行合理安置。

(四) 过渡期安排

1、划转基准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与划转资

产、负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报酬与风险均由南平元力享有或承担。

2、过渡期内,公司将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相应

的业务资质或许可。

3、过渡期间,南平元力不能直接实现销售的客户,由元力股份

向南平元力采购产品后销售。

4、对母公司已签署的与活性炭业务有关的合同、承诺等,将办

理主体变更手续,相关权利、义务、承诺随资产转移至南平元力。如

出现不同意转移的情况,将由母公司代为履行后,南平元力再与母公

司结算。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实质为内部投资主体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

务、资产、收入发生变化。

2、本次业务划转前,母公司承担控股管理和活性炭业务的经营,

与同城的南平元力的活性炭业务存在资源共享。

本次划转有利于推进事业部制管理模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

率,完善精细化的内部管理和绩效评价,适应多业态经营的需求。

3、母公司将活性炭业务划转南平元力后,母公司转为控股管理

公司,未来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账面价值。以2016年6月30日的活性炭业务模拟报表估算,递延所

得税资产将减少894.8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4、本次划转,需要办理或变更的资质、许可、备案较多,相关

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需要一定周期;变更协议主体也有赖于协议对方

的同意及配合。因此,完成资质、许可、备案的办理或变更及协议主

体变更的的时间及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次划转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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