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进行了核查。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一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债务成本,是必要的、
合理的。
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不相抵触,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
有超过六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议的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龙小宁 陆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