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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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 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和管理,现对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因派息导致行权价格调整

公式如下:

派息后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 为调整后价格;P0 为调整

前行权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

2、因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 0.08 元的利润分红,

并确定 10 月 19 日为股权登记日,10 月 20 日为除权除息日。根据前述派息情况

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自 10 月 20 日起对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 =7.24-0.08=7.16 元/股。

3、本次调整事项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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