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 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和管理,现对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因派息导致行权价格调整
公式如下:
派息后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 为调整后价格;P0 为调整
前行权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
2、因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 0.08 元的利润分红,
并确定 10 月 19 日为股权登记日,10 月 20 日为除权除息日。根据前述派息情况
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自 10 月 20 日起对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 =7.24-0.08=7.16 元/股。
3、本次调整事项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