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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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大圣科技租用自缝公司部分物业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上述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若在

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审议批准,拟向 2016 年 10 月 19 日收市后

的全体股东派发每 10 股 0.8 元(含税)的中期现金股利。

根据派息后行权价格调整公式:

P=P0-V(其中:P 为调整后价格;P0 为调整前行权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

经本次派息后,自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由 7.24 元/股调整为 7.16 元/股。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二、关于大圣科技租用自缝公司部分物业

鉴于本次物业租赁价格已经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且本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前已获

得我们事前认可,关联董事亦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监管规则的要求,

所以我们同意上述物业租赁事项。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于武、蓝海林、李舫金、梁年昌、王苏生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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