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金
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规模及投资金额是基于业主单位变更屋顶用途的客观因素作出的调整,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募投项目调整
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收购河南协通新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公司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事项。
三、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公司
主营业务情况,易于投资者理解,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
券简称的事项。
独立董事:刘善荣、张学斌、刘书锦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本页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善荣 张学斌 刘书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