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新材: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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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新材 公告编号:2016-085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3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管理总部(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 24

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 11 楼)。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富国平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⑴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

份189,436,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123%;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4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93%。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及3名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

务所林琳、耿晨两名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⑵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436,4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123%。

⑶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具

体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436,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各项变更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436,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436,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林琳、耿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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