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16-070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拉营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黄纪湘先生。
(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七)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所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了会议。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名,所持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83,16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0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180,44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590%,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2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5%。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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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 12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22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6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所持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50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24,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5%。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
了以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以现金购买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20.39%
股权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交易对方公司总经理蔡志奇先
生为涉及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本事项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并作出决议。
同意183,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批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83,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批准《公司章程修正案》。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获得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182,7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3%;反对42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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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908%;
反对4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9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张万军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3,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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