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 194,346,531.42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山
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和信专字
(2016)第 000373 号),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账至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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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毕玉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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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庄殿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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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聂兴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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