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8: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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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采取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红将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费占军合计持有的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份以及周伟洪、费禹铭、钱志达合计持有的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同时向包括周建灿、王淼根、陈根荣、马夏康、上海萌顾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包括《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的认购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现就公司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亦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进行优质资源整合,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相关议案和协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伟民 许连义 王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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