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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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以及公司的出资企业(“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

融衍生品业务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根据集团公司《套期保值

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为规避公司产品价格波动对

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

第三条公司所参与的期货交易主要是从事与现货经营相关的套

期保值活动,只限于有色金属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

第四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品种相近、数

量相当、期限相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

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本部、中色锌业、中色矿业

以及以后申请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各出资企业,年度保证金总额

度合计为 3 亿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 3 亿元的,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

第六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追加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中投

资额度以外的资金,需报董事会审批,总保证金额度超过 3 亿元的,

还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方可执行。

第二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组织架构及职能

第七条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以及贸易事业部、审计部、企

业发展部、财务部、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

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及各出资企业

参与期货市场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

监主持。

第十条期货业务整体架构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岗位等组成,具体分工及职

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1、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的战略拟定,明确投资方向与投资标的;组织制定年度套期保值投

资计划以及信息披露方案;监督、检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

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

3、负责审批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

4、负责制定并审核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并上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5、负责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事项;

6、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二)、总经理的职责

1、负责公司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的全面领导工作。

2、授权主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组织制定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套期保值方案和具体操作细则。

3、授权主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对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主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的职责

1、负责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

2、负责提议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3、负责审阅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批准授权

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如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导致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方

案与实际出现严重背离时,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启动紧急处理程

序,下达应对措施的交易指令,事后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

员会报告;

5、负责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3

第三章公司本部及各出资企业套期保值业务架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业务工

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负责公司日常期货业务;

2、负责分析现货、期货市场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根据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定期报告;

3、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具体执行;

4、在公司授权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范围

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套期保值策略;

5、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

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6、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日常交易和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保存

交易记录;

7、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情况

报告。如遇重大事项,按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

8、接受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

9、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框架如下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

风控专员

4

期货交易员 资金调拨员 结算专员 档案管理员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进行市场分析、套期保

值方案设计及交易操作。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下设期货交易员、

资金调拨员、结算专员、风控专员、档案管理员。 各岗位职责权限

如下:期货投资小组组长在公司本部由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或财

务总监担任,在出资企业的由出资企业负责人担任,风控专员由公司

相关部门指定,资金调拨员、结算专员由公司财务部指定,各岗位人

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具体的工作职责描述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落实公司期货业务战略与工作方针,执行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套期保值投资策略,监督管理公司期货投

资小组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3、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期货交易员职责:

1、负责严格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审核后的交易指令,

根据交易指令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执行交易,成交确认后,填写交易

明细表;

2、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成交的交易

进行跟踪和管理;

3、负责各种交易策略的阶段性总结,进行统计与分析;

4、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5

(三)资金调拨员职责:

1、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专用资金拔入或调出套期保值资金账户,

并严格根据程序调拨资金;

2、在资金层面保证交易方案和交易计划的有效实现,并根据交

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3、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结算专员职责:

1、负责核查交易明细表与期货公司的结算单是否一致;

2、负责依据公司的财务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资金收付;

3、将经过确认的成交情况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风控专员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

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负责审查公司的套期保值资格及套期保值方案;

3、负责检查业务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套期保值

方案;

4、负责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与风险管理,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

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交易方案和交易计划的有效实现;

5、负责对与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现货库存情况定期进行盘点,

并与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电子仓单数进行核对;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6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每周向业务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将报告抄送审计部。

9、 负责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出具风险评估报

告;

10、负责评估防范和化解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11、如遇突发事件,负责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

告;

12、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13、期货业务应接受上一级公司审计部门业务指导。

(六)档案管理员:

1、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交易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

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2、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各出资企业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框架及职能参照

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执行;若出资企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有关

岗位时,公司安排可安排人员代行相应岗位职责,但交易员及风控专

员岗位必须独立设置。

第四章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根据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套期保值方针,结合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小组的职能,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交易流程

7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对参保品种的市场行情、库存情

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编制日库存风险敞口变动表,作为拟定

保值方案的依据;

2、提出套期保值方案,经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交易员下单。

第十七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资金调拨流程

1、资金调拨员接收交易员填报的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

2、经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本企业财务部

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五章套期保值运营模式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

的有色金属期货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或为买开仓,终止合约方式

为买或卖平仓等。

第十九条对于实现销售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已转移至购买方,

不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所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以本企业

实际生产、加工和贸易业务为依据,杜绝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条件是:(1)对未确定销售价格的订单,客户采

购时应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待销售价格确定的同时进行平仓。(2)当

产品需求出现严重下滑,造成库存产成品增多,判断价格出现阶段性

下跌时,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库存卖出保值;(3)当价格下跌到

一定程度,为防止价格上涨导致出资企业的成本增加,采取买入保值

8

方式,通过期货交易及时买入相当数量的期货,锁定原材料成本;(4)

当价格处于上升区间,生产经营获取一定的利润,为防止价格下跌给

公司及各出资企业的利润带来影响,可利用期货卖出套期保值锁定经

营利润。(5)当企业签有销售长单合同而产品成本高于产品价格时,

可考虑买入保值。(6)当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差额超过市场平均水

平有回归要求时,可以买进现货卖出期货,待价差回归到平均水平,

可以卖出现货平仓期货。

第六章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以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贸易业务为依

据,制定出资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

第二十二条以客户一次性锁价的大批量订单、一定数量的生产周

转的库存原料及成品为对象进行阶段性保值。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进行的套期保值数量、期货持仓规

模不应超过现货量的 90%,以前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

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 50%。期

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产品合同

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产品合同规定

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不得制定以任何投机交易为目的

保值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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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董事会

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委员 审计委员会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申请额度、

制定套保方案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

风控专员对交易跟踪监控

组长下达交易指令

交易确认

会计核算

出具评价报告 档案管理员存档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套期保值期货开仓占用资金不超

过本企业各自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的 60%。

第七章 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资金管理部门设在本企业财务部,

作为本企业期货业务的结算部门,其职责:

1、 根据本企业的资金状况对最高投资限额和止损限额提出意

见;

10

2、保障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合规;

3、做好保证金限额内的资金安排与调度;

4、负责本企业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和收付工作;

5、负责本企业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

6、负责定期检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行状况,了解资金的盈亏

情况,加强财务监督;

7、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章授权制度

第二十八条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

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书应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

单、可签交易种类和限额。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

名单和资金限额。 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由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 签约权、交易权和资金调拨权应当分立。被授权人

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三十二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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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备案。原被授权人自接通知之时起,不再

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九章 风控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期货业务实行定期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及各出资

企业期货保值业务小组应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定期向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浮

动盈亏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设置风控专员岗位,风控专员岗位

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风控专员应当接受公司

的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以下事项之一时,风控专员必须及时向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1)本企业套期保值账户、期货投资账

户保证金占用率超过 60%;(2)本企业套期保值账户保证金不足需要

追加资金;(3)期货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情况与本企业套期保值计划不

符。

第三十六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小组组长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

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本企业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盘中发现错单,交

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

应于第一时间对错误头寸执行平仓,同时立即恢复正确头寸;盘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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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错单,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并在下一交

易日执行平仓,恢复正确头寸;交易员应于错单发生当日提交书面报

告,注明错单责任人、错单行为、原因、涉及的合约、手数、盈亏等

事项,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在已经确认对批量订单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

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订单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

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

展。

第十章 平仓止损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实施平仓止损制度。当期货价格

剧烈波动价格失真(连续合约的价格与现货价格偏差幅度超过 6%)导

致公司及出资企业套保出现风险时需强制平仓。套期保值过程中因执

行偏差(错误指令、错语操作、未严格执行交易指令)产生风险时需

强制平仓。由于现货合同对手方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合同,合同对应

的套期保值头寸需要强制平仓。

第十一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交易员应及时向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报

告头寸及仓位状况、市场基本信息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资金调拨专员、结算专员应及时向本企业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小组组长报告盈亏状况、敞口头寸风险状况、信用及保证金状

况等,同时应通报交易员及风控专员;

13

第四十二条风控专员应定期并及时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

员会定期报告敞口头寸风险状况、信用及保证金状况、累计结算盈亏、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等。

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

员会:(1)本企业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 (2)本企业的套

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本企业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

期保值方案; (4)本企业的期货头寸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

正常进行; (5)本企业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每半月以书面形式向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当期交易数量、交易价位、持仓头寸、累计仓

单等情况;在发生价格剧烈波动、重大亏损、被强制平仓或发生法律

纠纷等事项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

告有关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

当季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和风险敞口评价、

风险防控等情况;年度终了应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应就全

年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专门汇报。

第十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

度。

第四十五条期货交易信息为公司高度机密的商业秘密,公司及出

资企业期货业务过程中各知情者均应对方案、交易时间、持仓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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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价格、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公司的无

关人员提供期货业务的任何信息,也不得对公司外提供公司期货业务

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与本企业签

订保密协议书。公司及各出资企业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本企业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

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套期保值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四)、套期保值涉及的主管部门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专项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套期保值业务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

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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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

息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及各出资企业对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

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五章 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公司及出资企业的相关人员,

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于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

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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