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上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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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

《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16066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法律意见内容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商务部审批本次交易涉及的募投项目、刚果(金)有权机构审批本次交易涉及

的募投项目、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

目审批事项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取得的风险及

补救措施。2)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审批事项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

期取得的风险及补救措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之

募投项目已获得了境内、境外必要的批准或备案,具体如下:

1.境内有权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鹏欣矿投已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募投项目取得上海市发改委出具的沪发

改外资[2016]41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沪商外经资

字[2016]99 号《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希图鲁矿业私人有限公司的批复>的通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欣矿投已经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募投项目

完成了境内有权机构现阶段必要的备案程序。

2.境外有权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SMCO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取得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部总秘书办矿务司司

长签发的对 SMCO 在第 2356 号采矿权许可证范围内新建阴极铜年扩产 2 万吨和

新建年产 7,000 吨氢氧化钴生产线的许可。

SMCO 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取得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部总秘书办矿业环境

保护司代理司长签发的批准 SMCO 阴极铜年扩产 2 万吨和新建年产 7,000 吨氢氧

化钴生产线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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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刚果(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SMCO 新建生产能力 2 万吨/年阴极

铜生产线项目和新建 7,000 吨/年氢氧化钴生产项目,已经取得了刚果(金)境内

必要的批准,实施前述两个项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

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涉及资金的跨境汇出,故届时还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

照通知及《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

记,故鹏欣矿投在具体实施外汇汇出时尚需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换发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到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

信息系统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交易涉及的募投项目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境内、境

外必要的批准或备案,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2.申请材料显示,两个募投项目所需铜矿石和钴矿石均由 Gerald 提供,

鹏欣矿投已与 Gerald 旗下的杰拉德金属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合同法》明确

规定了违约责任,故《合作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法

方的违约责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定价原则及合理性。2)上述《合作协议》适用《合同法》的依据,

相关违约责任的追究机制及可行性。3)《合作协议》是否存在违约或终止风险,

或因不可抗力不能供货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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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价原则及合理

2016 年 1 月 28 日,鹏欣矿投与杰拉德金属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背景与目标

1.1 鹏欣矿投拟对其阴极铜生产线扩建、提产,并增加建设钴矿石选炼生产

线,对铜矿和钴矿的供应需求量大,Gerald Metals 有丰富的铜矿石、钴矿石及最

终冶炼成品的采购与销售经验。

1.2 双方同意在满足各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在铜矿、钴矿的采、选、

炼、销方面全方位合作,双方同意缔结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探索商业发展新模式,

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增强市场竞争力。

1.3 本协议是双方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双方将基于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展

开具体合作事项的磋商,并促成各自适格的签约主体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

第二条 关于矿石供应的合作

2.1 矿石的种类:Gerald Metals 或其当地子公司向鹏欣矿投的子公司供应其

生产所需的铜矿石和钴矿石;

2.2 钴矿石的供应量每年大约 3,000 吨金属量,随着钴矿石生产线的扩建,

钴矿石的供应量每年大约 7,000 吨金属量。铜矿石的供应量每年大约 30,000 吨金

属量;

2.3 钴矿石的品位为 5%-6%;

2.4 铜矿石的品位为 9%-10%。

2.5 鹏欣矿投子公司应以书面订单的方式通知 Gerald Metals 具体的采购量

以及发货地址,Gerald Metals 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进行发货。

2.6 鹏欣矿投子公司有权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单笔订单的矿石采购量以及

全年合计采购量,Gerald Metals 应当优先保证对鹏欣矿投子公司的矿石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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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7 供应矿石的价格应依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条 关于产品销售的合作

3.1 双方拟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方面开展合作。

3.2 合资公司由鹏欣矿投或其关联公司与 Gerald Metals 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共

同出资设立,初步确定合资公司注册于香港或 BVI。其中鹏欣矿投或其关联公司

的持股比例为 60%,Gerald Metals 或其指定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40%。

3.3 合资公司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运营

鹏欣矿投作为控股股东, 将对合资公司的运营提供有偿财务支持。

第五条 合作期限

双方约定,战略合作关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存续 10 年,战略合作期满,

如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生效 10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作协议》对双方合作的合作主体、合作方式、具体的

权利义务、合作期限、协议的生效、终止、修改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题述《合作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具备合同的基本

要素,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第 2.7

条约定“供应矿石的价格应依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考虑到所涉矿石系大宗商

品,交易价格透明,故交易价格以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符合交易习惯,具有合

理性。

二、《合作协议》适用《合同法》的依据,相关违约责任的追究机制及可行

本所律师认为,该《合作协议》由两国民事主体签订,为涉外民商事合同。

经查阅《合作协议》,其中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在当事人缺乏明示的法律选

择时,一旦发生纠纷,将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机构依据该国或地区的法律适

用法,按照与《合作协议》有关的客观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合同缔结地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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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地等,确定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本《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及诉讼地,也即说明双方均拥有向

各自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 Gerald Metals 违反《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时,鹏欣矿投可以向中国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追究 Gerald Metals 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

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

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综上,《合作协议》虽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准据法,但 Gerald Metals 违约,

鹏欣矿投向中国法院起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即《合同法》。

经查,《合作协议》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合同法》

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前述违约责任也是国际通行

的违约责任的追究机制,故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

违约责任,即如 Gerald Metals 或其子公司不能按照鹏欣矿投子公司的需求量足

额供应矿石的,Gerald Metals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查,中国与 Gerald Metals 所在国瑞士均属于《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可以有效送达至

Gerald Metals。鹏欣矿投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Gerald Metals 承担违约责任

并获得生效判决的,追究 Gerald Metals 的违约责任具有可行性。

此外,《合作协议》1.3 条约定:“本协议是双方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双

方将基于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展开具体合作事项的磋商,并促成各自适格的签约主

体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 根据鹏欣矿投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合作协议》的

理解,该《合作协议》为鹏欣矿投与 Gerald Metals 在合作期限内的基础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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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执行有赖于鹏欣矿投的子公司与 Gerald Metals 或其子公司在《合作协议》

的基础上签署具体的供矿协议或者直接以载明单次供矿数量、运输方式、交货地

点、价格等要素的订单方式进行交易;合资公司的设立也将根据具体的设立情况

签署相应的设立文件。根据公司的说明,届时将与 Gerald Metals 在前述具体的

执行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办法及适用法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合作协议》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但具有

违约责任的追究机制并具有可行性。

三、《合作协议》是否存在违约或终止风险,或因不可抗力不能供货的风

险,以及应对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合作协议》存在一定违约或终止风险,以及因杰拉德金属

经营情况出现较大变化、遇到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约定向鹏欣矿

投提供原矿石的风险。根据公司说明其已采取了多项应对措施。

四、补充披露情况

经核查,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六、募集

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原矿石供应不确定性的风险”、“第十三节 风险因素”之“六、

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原矿石供应不确定性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了《合作

协议》违约、终止或不可抗力不能供货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问题 3.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与 Gerald 杰拉德集团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上市公司拟对 Gerald 杰拉德集团增资入股,预计

最终取得 Gerald 杰拉德集团 51%的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交易是否适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累计计算的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批准程序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收购杰拉德集团股权所履行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增资入股杰拉德集团事宜所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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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议和批准程序情况如下:

1.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与美国杰拉德集团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鹏欣资源与美国杰拉

德集团公司(Gerald Holdings LLC)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认了鹏欣

资源增资美国杰拉德集团公司的意向。

2.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

署<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 Metals Trading Corp.股权投资协议>的议案》。

交易对方为 Metals Trading Corp.,该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注册地为美

国特拉华州。Metals Trading Corp.持有杰拉德国际(Gerald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LP)100%股权,杰拉德国际持有杰拉德集团 100%股权。根据该协议,鹏欣资

源或其指定的附属基金拟向 Metals Trading Corp.的全资孙公司杰拉德集团进行

增资,第一阶段增资额为 2,000 万美金,增资后持有杰拉德集团 15.625%的股权。

在第一阶段交割后的 12 个月,鹏欣资源有权再向杰拉德集团增资并获得其

35.375%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51%。如果在第一阶段交割后的 12 个月

期满时,鹏欣资源增资选择权条件满足,且鹏欣资源未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表达其

不愿行使增资选择权的意愿,鹏欣资源将有权再向杰拉德集团增资并获得其

35.375%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51%。。

3.2016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

美国杰拉德集团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鹏欣资源(以下称“收购方”)

与 MTC 签署了《修正与重述版股权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鹏欣资源或其指

定的附属基金拟向 Metals Trading Corp.的全资子公司杰拉德国际进行增资,以实

现对其全资子公司杰拉德集团的股权收购。增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增资额

为 2,000 万美元,增资完成后,鹏欣资源或其附属基金持有杰拉德国际 15.625%

股份;第一阶段增资完成后,鹏欣资源有权向杰拉德国际进行第二阶段增资,并

可获得杰拉德国际 35.375%股份,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51%。

根据鹏欣资源关于与杰拉德本次增资事宜的相关公告以及鹏欣资源的说明,

第一阶段增资的实施主体拟定为鹏欣资源全资子公司鹏欣投资参与认购的境外

产业并购基金,华岳鲲鹏(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为该境外产业并

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鹏欣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 2,178 万元美元认购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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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外基金的份额,鹏欣资源并不直接对杰拉德国际进行增资。

2016 年 8 月 29 日,鹏欣资源召开了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鹏欣投资认购该境外产业并购基金的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欣资源通过鹏欣投资以 2,178 万美元认

购前述基金的份额的事宜已经取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

员会的备案。前述基金尚未募集成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鹏欣资源全资子公司鹏欣投资认购前述产业并购基金

份额并由产业并购基金实施第一阶段增资的行为不构成鹏欣资源的重大资产重

组;鹏欣资源已就认购产业并购基金份额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

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

境外投资的备案程序。

二、收购杰拉德集团股权是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鹏欣资源与 MTC 签署的《修正与重述版股权投资协议》,在第一阶段

增资完成后,鹏欣资源有权向杰拉德国际进行第二阶段增资,并可获得杰拉德国

际 35.375%股份,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51%。

根据鹏欣资源的说明,其是否行使后续单方增资选择权以及后续交易方式都

尚在论证且存在不确定性,鹏欣资源尚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后续行使增资

选择权事项进行内部决策。

本所律师认为,待鹏欣资源确定行使后续增资选择权以及后续增资实施主体、

交易方式时,应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断鹏欣资源行使后续增资选

择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是否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累计计算的

相关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五、本次交易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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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 4.申请材料显示,鹏欣矿投与杰拉德金属拟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

在产品销售方面展开合作,初步确定合资公司注册于香港或 BVI。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上述合资公司的成立进展,履行审议和批准程序的情况,对本次交易及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6 年 1 月 28 日,鹏欣资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子公司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 Gerald Metals,S.A.签署合作协议的议

案》。同日,鹏欣矿投与杰拉德金属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双方在满足各

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在铜矿、钴矿的采、选、炼、销方面全方位合作。其

中,在产品销售方面的合作内容如下:

1.双方拟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方面开展合作。

2.合资公司由鹏欣矿投或其关联公司与杰拉德金属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共同

出资设立,初步确定合资公司注册于香港或 BVI。其中鹏欣矿投或其关联公司的

持股比例为 60%,杰拉德金属或其指定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40%。

3.合资公司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经核查,截至本法补充律意见书出具日,鹏欣矿投尚未与杰拉德金属设立合

资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具体实施合资公司设立事宜时,鹏欣资源还应根据确定的投

资金额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由投资主体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境外投

资审批手续。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六、

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原矿石供应不确定性的风险”、“第十三节 风险因素”之

“六、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原矿石供应不确定性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5.申请材料显示,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包括西藏智冠、逸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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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西藏风格;西藏智冠、西藏风格成立于 2016 年 1 月,注册资本 100 万元。请你

公司:1)结合上述交易对方的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补充披露其认购募集配套

资金的资金来源。2)补充披露逸合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上述三个交易对方下属企业名录、最近两年主要财

务指标、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逸合投资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

况等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西藏智冠、西藏风格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下属企业名录及其认购

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西藏智冠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下属企业名录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西藏智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冰

成立日期: 2016/01/06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107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188 弄 57、5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26MA6T13U179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

经营范围: 理咨询,国内贸易,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

览展示服务。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姜照柏先生直接持有西藏智冠 70%股权,为西

藏智冠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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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姜照柏 姜雷

70% 30%

西藏智冠

3.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6/30

总资产 0

总负债 0

所有者权益合计 0

资产负债率 -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0

净利润 0

注:西藏智冠成立于 2016 年 1 月,尚无年度财务数据;西藏智冠注册资本尚未

缴纳,且无实际业务,因此相关资产、负债及利润表相关科目均为 0;上述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4.简要财务报表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西藏智冠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6/30

流动资产 0

非流动资产 0

总资产 0

流动负债 0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 目 2016/6/30

非流动负债 0

总负债 0

所有者权益合计 0

注:西藏智冠成立于 2016 年 1 月,尚无年度财务数据;西藏智冠注册资本尚未

缴纳,且无实际业务,因此相关资产、负债科目均为 0;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营业利润 0

利润总额 0

减:所得税费用 0

净利润 0

注:西藏智冠成立于 2016 年 1 月,尚无年度财务数据;西藏智冠尚无实际业务,

因此,相关利润表科目均为 0;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下属企业名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藏智冠无对外投资企业。

(二)西藏风格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下属企业名录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西藏风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冰

成立日期: 2016/01/08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188 弄 57、59 号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26MA6T140W2K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经

经营范围:

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鹏欣集团直接持有西藏风格 100%股权,为

西藏风格的唯一股东,姜照柏先生通过控制鹏欣集团拥有对西藏风格的实际控制

权,为西藏风格的实际控制人。

姜照柏 姜雷

99% 1%

盈新投资

100%

鹏欣集团

100%

西藏风格

3.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6/30

总资产 0

总负债 0

所有者权益合计 0

资产负债率 -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0

净利润 0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西藏风格成立于 2016 年 1 月,尚无年度财务数据;西藏风格注册资本尚未

缴纳,且无实际业务,因此相关资产、负债及利润表相关科目均为 0;上述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4.简要财务报表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西藏风格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6/30

流动资产 0

非流动资产 0

总资产 0

流动负债 0

非流动负债 0

总负债 0

所有者权益合计 0

注:西藏风格成立于 2016 年 1 月,尚无年度财务数据;西藏风格注册资本尚未

缴纳,且无实际业务,因此相关资产、负债科目均为 0;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营业利润 0

利润总额 0

减:所得税费用 0

净利润 0

注:西藏风格成立于 2016 年 1 月,尚无年度财务数据;西藏风格尚无实际业务,

因此,相关利润表科目均为 0;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下属企业名录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藏风格无对外投资企业。

(三)西藏智冠与西藏风格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西藏智冠与西藏风格出具的《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承

诺》,“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另行募集的情况,且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

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公司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的要

求,并将按照《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参与认购上市公

司股份不存在代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或持有的情况”。

根据西藏智冠及西藏风格的股权控制关系,西藏智冠及西藏风格的实际控制

人均为姜照柏先生。为支持西藏智冠与西藏风格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姜照柏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西藏风格、西藏智冠参与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

认购资金将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即本人的资金支

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并且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排;

2.本人拟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不存在代持、对外募集资金

等情形;

3.在西藏风格及西藏智冠持有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西藏风格、西藏智

冠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引入新的投资人或股东,公司的最终股权结构(穿透

至最终自然人股东)将保持不变。

4.本承诺自承诺人作出之日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将承担因

此产生的法律效力。”

二、逸合投资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下属企业名录及其认购募集配套资

金的资金来源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晓明

成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32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319 号远东国际广场 A 栋 29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598183031Q

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文化办公

用品、钢材、机电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绿化苗木,酒店管

理(不含餐饮、住宿),资产管理,为企业解散提供清算服务,商

经营范围:

务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会展会

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782,646.50 538,853.37

总负债 702,907.78 453,648.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79,738.72 85,204.89

资产负债率 89.81% 84.19%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4,133.39 5,036.34

利润总额 -34,458.09 337.23

净利润 -34,466.17 252.9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简要财务报表

上海逸合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12/31

流动资产 550,183.43

非流动资产 232,463.07

总资产 782,646.50

流动负债 702,907.78

非流动负债 0

总负债 702,907.78

所有者权益合计 79,738.7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简要合并利润表

项 目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4,133.39

营业利润 -36,257.49

利润总额 -34,458.09

净利润 -34,466.1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下属企业名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逸合投资下属全资、控股及主要参股企业名

录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持股比例

(万元)

1 康年养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000 上海市长宁区芙蓉江路 36 号 155 室 100%

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与世纪大道

2 苍南逸合建材有限公司 2,000 100%

交叉口 208 室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750 号 1 幢

8 上海途运仓储有限公司 18,000 100%

1686 室

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持股比例

(万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

4 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00%

三路 77 号 10 幢 5 层 521 室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750 号 1 幢

5 上海鹏力置业有限公司 7,000 100%

6152 室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750 号 1 幢

6 上海鹏仓置业有限公司 3,000 100%

6150 室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9 号保利花

7 长沙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00%

园文苑东 4 栋 206 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8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90.91%

路 203 号 3 层 D15 室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 299 弄 2 号

9 上海司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90%

310B 室

10 龙口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0 山东省龙口市徐福镇驻地 90%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388 弄 2 号 2

11 上海逸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 49%

12 上海博勋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 755 号 243 室 49%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顺新社区航天

13 贵州宏德温泉旅游有限公司 2,250 43.56%

大道燕子冲新天园区管委会二楼

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 22 号长江国际

14 重庆逸合实业有限公司 6,000 40%

1 号楼 34 层 1 号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750 号 1 幢

15 上海中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 35%

1603 室

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紫荆路 3 号房

16 海南北纬十八度果业有限公司 5,000 35%

104、105 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

17 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26%

林南路 80 号未名楼 A 段 4 层

18 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 26%

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册资本

序号 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持股比例

(万元)

州路 49 号 4 号楼 4 层

19 叁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0,000 上海市长宁区芙蓉江路 36 号 142 室 20%

20 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10,000 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上海花园 20%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

21 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90,001 16.67%

路 218-1 号

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 533 号 3 幢 8001

22 上海融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10%

23 上海颐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00 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110 弄 10%

(五)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逸合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承诺》,“公司认

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不存在向第三方另行募集的情况,且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的情况;公司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并将按照《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

义务;公司参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代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或持有的情况”。

三、逸合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一)逸合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持有逸合投资

65.53%的股权,为逸合投资的控股股东,王海生先生持有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

公司 84%的股权,王海生先生为逸合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王海生 张文军 杜秀敏 钱旭

84% 16% 96.36% 3.64%

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

65.53% 34.47%

逸合投资

(二)逸合投资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1.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海生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13 日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 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19883853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批发、

零售、代购、代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

电、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经营范围:

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种植、

养护和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基本信息

① 王海生

姓名: 王海生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身份证号码: 41032919530904XXXX

通讯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② 张文军

姓名: 张文军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010219660719XXXX

通讯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拥有美国居留权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王海生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张文军 监事

根据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上述自然人均未在鹏欣集团及

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上市公司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

2.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

(1)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91,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杜秀敏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与乐园道交口西北侧银河大厦 20 层 2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18218228J

钢材、五金、矿产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电子通讯器

经营范围: 材(寻呼机、移动电话除外)、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

金属制品、塑钢门窗、家俱、百货、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金属制

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品、铝合金制品、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通讯设备设计、按

装;计算机系统开发;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科技、市政基础建设

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润滑油脂、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

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

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基本信息

① 杜秀敏

姓名: 杜秀敏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2010119590302XXXX

通讯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江胜天鹅湖 42 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② 钱旭

姓名: 钱旭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1010219581202XXXX

通讯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江胜天鹅湖 5-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无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1 杜秀敏 董事长、总经理

2 滕立波 董事

3 缪振东 董事

4 王成秋 董事

5 钱旭 董事

6 田祥宇 监事

7 孙广菊 监事

8 陆伟 监事会主席

根据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上述自然人均未在鹏欣集团及上市

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上市公司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三)逸合投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张晓明 董事长兼总经理

2 张拴拴 董事

3 张全奇 董事

4 范兰花 监事

根据逸合投资出具的声明,上述自然人均未在鹏欣集团及上市公司中担任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自然人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上市公司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

(四)逸合投资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逸合投资、成都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逸合投资、成都

世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与姜照柏先生、鹏欣集团及上市

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

问题 6.申请材料显示,标的公司鹏欣矿投的经营业务主要是铜金属的开采、

冶炼和销售,近几年国际市场铜价持续走低,刚果(金)希图鲁现有铜矿资源

仅能支持 5-6 年的后续生产运营。请你公司结合铜价下跌和刚果(金)希图鲁铜

矿储量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十节 管理层

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

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中结合铜价下跌和刚果(金)

希图鲁铜矿储量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问题 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

机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价格调整触发条件是否合理。2)

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整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

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

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

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

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

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

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明确设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可调价期间、触发条件、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之触发条件的议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触发条件进行了调整。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明确、具体、可

操作,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已进行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整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调价安排

(一)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整条件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SH)收盘点数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8 月 26 日收盘点数(即 2,927.29 点)跌幅超过 10%;

2.或者,可调价期间内,中证金属采矿业指数(指数代码:H30191)收盘点

数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

交易日即 2015 年 8 月 26 日收盘点数(即 2,265.99 点)跌幅超过 10%。

经咨询财务顾问意见,自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SH)、中证金属采矿业指数(指

数代码:H30191)均未触发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

设置的调价条件。

(二)是否存在调价安排

如前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触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调价机制,故上市公司目前不存在调价安排。

三、补充披露情况

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本

次交易方案概述”、“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第

六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8.申请材料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

整机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

我会相关规定。2)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是否

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经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具体如下:

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募集配套资金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届时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募集配套资金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价格均价的 90%且不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

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变化应属于对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故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约定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

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

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

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

明确届时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目前不存在调价安排,且公司未来若调整募集配套资

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严格遵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本

次交易方案概述”、“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进行了补

充披露。

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 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及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增加。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鹏欣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锁定期安排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

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

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姜照柏先生、鹏欣集团、合臣化学、西藏智冠、西藏风格分别就本次交易前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

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行为,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相

应取得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本所律师认为: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作出锁定期安排,相关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三、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四、本次交易对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

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等相关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 1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存在海外经营相关的

政治、经济、法律、治安环境的风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相关风险对

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2)报告期内是否取得了标的资

产所在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及备案手续。3)是否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是否取得了标的资产所在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及备

案手续。

根据鹏欣矿投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鹏欣矿投主要从事矿业投资及矿产品

勘察,此外还从事铜、镍等有色金属的贸易业务。根据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明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

局出具的证明,鹏欣矿投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有关部门的

处罚。根据鹏欣矿投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生产经营无需取得相应的资质、

许可及备案。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鹏欣国际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贸易,

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基本分成两大部分:一是销售其子公司 SMCO 所生产的的阴

极铜,二是从事铜、镍、铝、铅、锌等有色金属的转口贸易。香港律师认为,鹏

欣国际于其公司章程细则并无订明其经营范围,按照香港现行法律,即代表鹏欣

国际可以进行所有合法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受限制。鹏欣国际已依据香港商业登

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其经营被视为合法、合规,真实而有效,其生产经营无需

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及备案。

根据鹏欣矿投的说明,ECCH 仅为持股平台,没有开展相关业务;新鹏贸易

主要业务为 SMCO 采购部分机器设备,此外新鹏贸易亦没有开展其他业务。

ECCH 及新鹏贸易无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及备案。

根据刚果(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MCO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

需要其他的许可证或备案,仅持有 4725 采矿权证和与 Gécamines 公司签署的《租

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赁合同》就足够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鹏欣矿投、鹏欣国际、ECCH、新鹏贸易、SMCO 的

经营合法、合规。根据鹏欣矿投的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

核查,鹏欣矿投、鹏欣国际、ECCH、新鹏贸易的经营活动无需取的相应的许可,

SMCO 已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及备案手续。

二、是否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鹏欣矿投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中只有 SMCO

实际从事生产业务,根据刚果(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MCO 的生产经营

符合刚果(金)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经核查,关于鹏欣矿投涉及的海外经营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治安环境

风险、相关风险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鹏欣资源已在更新

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三、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

风险”及“第十三节 风险因素”之“三、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

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关于标的资产所在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及备案手续,鹏欣资源已在

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鹏欣矿投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二、境外经营及

境外资产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关于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交易的

合规性分析”之“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的

说明”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11.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未在

中国境内拥有房产,SMCO 在刚果(金)拥有及合法使用 22 处主要房屋建筑物。

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鹏欣矿业是否拥有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合法产权,是否拥有上

述房产对应的相关土地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鹏欣矿投是否拥有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合法产权,是否拥有上述房产对

应的相关土地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咨询了刚果(金)律师意见,刚果(金)律师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回复如下:

题述建筑物全部建设在 GCAMINES 所持的 2356 号开采许可证项下土地上,

目前前述建筑物难以 SMCO 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 SMCO 公司可以按照

GCAMINES 公司和 ECCH 公司之间签署的《公司设立合同》和《租赁合同》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合法占有、使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 2356 号开采许可

证项下土地,并有权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生产线。根据刚果(金)法律及《租

赁合同》,GCAMINES 公司无法把这些建筑物或加工车间据为己有,否则应承

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刚果(金)法律不允许不当得利。就算《租赁合同》到期,

位于 GCAMINES 所持的 2356 号开采许可证项下 9 块方形土地内建筑物的所有

权仍归 SMCO 公司所有,如果 GCAMINES 对此提出异议,那么,GCAMINES

公司必须将这些建筑物的残值支付给 SMCO 公司。

GCAMINES 公司是一家刚果(金)政府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基本上持有刚

果(金)境内所有采矿权许可证。处于强势地位。GCAMINES 公司要求所有希

望在刚果(金)矿业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和其签署《合作合同》或者《租赁合

同》。鉴于 GCAMINES 公司是这些采矿权许可证的持有人,其他政府部门就不

再为外国投资者在租赁 GCAMINES 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加工车间颁发产权

证。不过,目前正在努力改革,以便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刚果(金)法律获

得他们建设的建筑物和加工车间的产权证。

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

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 SMCO 的说明及刚果(金)律师确认,SMCO 前述主要房屋建筑物权

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鹏欣矿投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SMCO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

利技术的所有权及主要土地、厂房的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交易的合规性

分析”之“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说明”中进行了补

充披露。

问题 12.申请材料显示,鹏欣矿投的无形资产主要为刚果(金)希图鲁铜矿

的采矿权,SMCO 合法取得了编号为 4725 的采矿许可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

述矿业权证的开采储量、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及相应土地权利取得情况、开采

深度、生产规模等信息,以及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情

况”之“五、主要资产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了编号为 4725 的采矿许可证

的开采储量、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及相应土地权利取得情况、开采深度、生产规

模等信息以及依据。

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 13.申请材料显示,根据 SMCO 与 GCAMINES 签订的《关于第

PE2356 号开采许可证部分相关权利的租赁合同》,GCAMINES 将其 2356 号开

采许可证项下 9 块方形土地内的采矿所需装置及基础设施之施工权出租给

SMCO,每月收取 1 万美元租金,租赁期限至 SMCO 所拥有的第 4725 号采矿许

可证涵盖的希图鲁矿床枯竭为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租赁事项是否存在违

约风险,对标的资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租赁事项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一)租赁事项的背景

GCAMINES 与 ECCH 于 2005 年 7 月 25 日签署了第 691/10505/SG/GC/2005

号设立合同,设立 SMCO 开采希图鲁矿床。SMCO 持有的第 4725 号开采许可证

涵盖的地块毗邻 GCAMINES 所持 2356 号开采许可证涵盖的地块,为实施希图

鲁矿床的开采,GCAMINES 与 SMCO 签署了《关于第 PE2356 号开采许可证部

分相关权利的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约定 GCAMINES 将其 2356

号开采许可证项下九(9)块方形土地内的希图鲁矿床(第 4725 号开采许可证)

采矿所需装置及基础设施之施工权出租给 SMCO。

(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题述《租赁合同》存在违约风险,但该风险较小,具体理由

如下:

该租赁合同第 3 条关于合同期限与续约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第

4725 号采矿许可证涵盖的希图鲁矿床枯竭为止,但第 9 条关于提前解约之规定

除外,且应遵守《矿法典》第 178 条之规定。

希图鲁矿床开采完毕后,双方应举行会晤,审查本合同有无可能延期,以在

上述九(9)块方形土地之部分或全部地面上所建工厂内处理其他矿物。”

1.该《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以 GCAMINES 与 ECCH 合资设立 SMCO 对希

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图鲁矿床开采并进行经营为前提的,从该《租赁合同》的订立目的来看,在 SMCO

合法存续、持续经营期限内,GCAMINES 违约终止租赁合同的风险较小。

2.该《租赁合同》第 9 条约定了“提前解约”的条款,“在下列情形下,

GCAMINES 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乙方未履行本合同

向其所赋之任何重要规定,则甲方可在六十(60)日期限内催告其履行。若乙方

在收到上述催告之日起六十(60)日内履行其义务,则甲方可在乙方收到催告通

知之后,提前九十(90)日发送解约通知,解除本合同;然而,双方约定,若不

履行之性质使得无法在六十(60)日内完成补救,但乙方在该六十(60)日内已

开始补救并且之后继续补救,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后果在合理期限内得到补救的,

则甲方不得解约。

双方约定,乙方不遵守其重要义务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乙方未缴纳向国家负有的税赋、税款及特许费;

● 未支付本合同第 4 条规定之租金,以及

● 未遵守可能引起对作为出租人的甲方不利的财政性或行政性后果的法律

及条例。”

其中甲方指 GCAMINES,乙方指 SMCO,根据上述约定只有 SMCO 存在

重大违约情形且拒不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情形下,GCAMINES 可以提前解除租

赁合同。因此,SMCO 严格遵守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GCAMINES

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风险亦较小。

3.该《租赁合同》中亦表达了希图鲁矿床枯竭后双方对《租赁合同》延期的

愿望以期可以在租赁土地之部分或全部地面上所建工厂内处理其他矿物。

4. 根 据 刚 果( 金) 律师 出 具的 法律 意见 ,“ 如 果 GCAMINES 违约 ,

GCAMINES 将受到《刚果(金)民事法典》第三卷第 258 条和第 45 条规定的

处罚,规定如下:

- 第 258 条:“无论如何,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过错

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方必须向受害方提供赔偿。”

- 第 45 条:“如果债务人不支付赔偿金,不管是未支付还是延迟支付,都将

受到处罚,前提是,没有其他法律可以证明未支付是由于其他非债务人原因造成

的,或者是,证明债务人在付款方面不存在过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事项存在违约风险,但风险较小。

二、补充披露情况

经核查,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情

况”之“十六、许可他人使用资产或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部分进行了补

充披露了租赁事项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对标的资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应对

措施。

问题 14.申请材料显示,鹏欣集团于 2009 年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2

年 7 月,鹏欣矿投增资由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 141,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

上市公司占鹏欣矿投出资比例的 50.18%。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上述增资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增资事项依法履行的相应程序

1.2011 年 4 月 20 日、2011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1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14.40 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两个项目:

(1)拟以本次募集资金中 14.10 亿元对鹏欣矿投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

有鹏欣矿投的股权比例在 50%以上,鹏欣矿投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扣除前述项目募集资金需求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2011 年 7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的审核工作会议,审

议通过上市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2012 年 3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

证监许可[2012]312 号文件,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

4.上市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股份 1 亿股,并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及限售手

续事宜。2012 年 5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2]第 113160 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

收资本变更为 23,200 万元。2012 年 8 月 8 日,上市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综上,就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对鹏欣矿投增资事宜,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

相应程序。

二、上述增资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该次对鹏欣矿投的增资金额为 14.10 亿元,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为 3.37 亿元,增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因此,仅就资产交

易所涉比例而言,该等事项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该次对鹏欣矿投增资系根据证监会核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对外进行投资,因此不适用《重

组管理办法》。

三、补充披露情况

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

情况”之“二、公司设立、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及曾用名称”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15.申请材料显示,鹏欣矿投主要通过其下属子公司 SMCO 在刚果(金)

从事铜矿开发、冶炼,SMCO 生产的阴极铜通过鹏欣国际实现对外销售。新鹏

贸易主要业务为 SMCO 采购部分机器设备,ECCH 不从事具体业务,鹏欣国际

还从事铜、镍等有色金属的贸易业务。请你公司:1)结合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

的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补充披露鹏欣矿投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2)补充披露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股

权结构设立及运营是否符合商务、外资、外汇、税收、工商、产业政策等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补充披露鹏欣矿业及其子公司的历史沿革等信息。4)补充披露鹏欣矿投子公司

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境内

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的风险。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补充披露

鹏欣矿投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

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

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鹏欣矿投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及业务模式

鹏欣矿投

100%

鹏欣国际 向托克销售阴极铜 托克

SMCO将其生产的阴极铜内 (销售主体) 利润留存于鹏欣国际 (无关联关系)

部销售给鹏欣国际,SMCO

留存利润较少

100% 100%

ECCH 新鹏贸易 外购SMCO生产所需的

(不从事具体业务) (采购主体) 部分零配件及机器设备

72.5%

向SMCO销售外购零

配件及机器设备

SMCO

(生产主体)

根据上述业务模式,报告期内,鹏欣矿投主要从事矿业投资及矿产品勘察业

务,其自身不从事实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类业务,其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 SMCO

在刚果(金)希图鲁铜矿从事铜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冶炼业务,SMCO 所生

产的阴极铜先内部销售给鹏欣国际,再由鹏欣国际对外销售。除鹏欣国际及

SMCO 外,新鹏贸易的主要业务是为 SMCO 采购部分零配件及机器设备,ECCH

不从事具体业务。

报告期内,鹏欣矿投及其下属子公司单体报表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公司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鹏欣矿投 - -420.15 - -1,481.35 - 5,832.35 3,808.01 -1,697.92

鹏欣国际 68,827.84 12,610.26 126,222.20 27,269.26 146,451.79 22,656.70 162,937.84 21,815.41

ECCH - -734.96 - -1,193.01 - -1,331.18 - -1,089.29

新鹏贸易 2,739.91 96.31 13,757.86 1,649.10 16,693.08 2,579.47 10,862.52 585.07

SMCO 46,056.34 -6,084.73 89,975.57 -17,953.90 106,129.50 2,453.63 87,012.97 7,893.43

(二)鹏欣矿投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

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最近三年,鹏欣矿投的主营业务为矿业投资及矿产品勘察,其下属公司中,

SMCO 在刚果(金)希图鲁铜矿从事铜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冶炼业务,鹏欣

国际主要从事阴极铜的销售业务,新鹏贸易的主要业务是为 SMCO 采购部分零

配件及机器设备,ECCH 不从事具体业务。

最近三年,鹏欣矿投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未发生变更,鹏欣矿投及

其下属子公司整体的业务模式未发生改变,因此,鹏欣矿投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

大变化。最近三年,鹏欣矿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姜照柏先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

2013 年 7 月 22 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崔莹女士不再担任鹏欣矿投的董事,

并选举成建铃先生担任鹏欣矿投的董事,此次变更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何昌

明、汪涵、姜雷、王冰、成建铃。此次变更为公司正常人事调整,未对鹏欣矿投

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董事会成员重大变化。另外,最近三年,

鹏欣矿投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鹏欣矿投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鹏欣矿投最近 3 年内不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

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

二、补充披露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立及运营是否符合商务、

外资、外汇、税收、工商、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

1.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立及运营是否符合商务、外资、外汇的

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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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鹏欣国际为注册于香港的公司,ECCH、新鹏贸易为注册于 BVI 的公司,

SMCO 为注册于刚果(金)的公司。鹏欣矿投对其境外子公司进行投资时涉及境

外投资批准或备案。

鹏欣矿投因持有其境外子公司股权而进行的境外投资批准及备案情况如下:

(1)鹏欣矿投持有鹏欣国际股权时的审批/备案

经核查,鹏欣国际由鹏欣集团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出资 100,000 港元设立,

鹏欣集团持有[2009]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 000480 号《批准证书》。2010 年 1 月

26 日鹏欣集团依法向鹏欣矿投转让其所持有的鹏欣国际全部股权。此次股权转

让后,鹏欣矿投持有鹏欣国际 100%的股权,鹏欣国际成为鹏欣矿投的全资子公

司。鹏欣矿投取得了商境外投资证第 3100201000050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确认鹏欣国际的境内投资主体由鹏欣集团变更为鹏欣矿投。

(2)鹏欣矿投对鹏欣国际增加投资的审批/备案

①2010 年对鹏欣矿投增加投资的审批/备案

2010 年 5 月,鹏欣集团获得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准其投资希图鲁电积铜项目

的批准文件(发改外资[2010]1164 号),批文主要内容为:国家发改委同意鹏欣

集团在刚果(金)投资希图鲁电积铜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 25,498 万美元。该

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设计规模年产电积铜 3.3 万吨,由鹏欣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鹏欣矿投通过鹏欣

国际具体负责实施。

其后,2010 年 6 月商务部出具了同意鹏欣矿投增资鹏欣国际用以收购希图

鲁电积铜项目的批文(商合批[2010]642 号),批文主要内容为:同意鹏欣矿投向

鹏欣国际增资 22,515.5 万美元。增资后,鹏欣国际投资总额增至 25,498 万美元。

此次增资主要用于投资希图鲁电积铜项目。

同月,商务部向鹏欣矿投颁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3100201000146 号)。

②2011 年对鹏欣矿投增加投资的审批/备案

2011 年 4 月 11 日,上海市发改委以沪发改委外资(2011)017 号文批复,

同意鹏欣矿投通过鹏欣国际投资于刚果(金)希图鲁铜矿项目。此次增资资金为

7,018.5 万美元。用于增加采剥设备和必要设施以相应扩大采、选规模,并增加

一条生产线以扩大湿法冶炼规模等。该项目产能预计由原来的 33 千吨电积铜增

加至 43 千吨电积铜。

2011 年 6 月 27 日,商务部以商合批[2011]663 号文批复,同意鹏欣矿投向鹏

欣国际增资 7,018.5 万美元。此次增资后,鹏欣国际投资总额由 25,498 万美元变

为 32,516.5 万美元。该次增资用于刚果(金)希图鲁电积铜项目的建设。

2011 年 6 月 28 日,商务部向鹏欣矿投核发了商境外投资证第 3100201100162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鹏欣矿投申请对鹏欣国际增资 7,018.5 万美元,鹏

欣国际投资总额由 25,498 万美元变为 32,516.5 万美元。

③2013 年对鹏欣矿投增加投资的审批/备案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上海市发改委以沪发改委外资(2012)050 号文批复,

同意鹏欣矿投通过鹏欣国际投资于刚果(金)希图鲁铜矿粗铜火法及多金属综合

回收冶炼项目。此次增资资金为 2,600 万美元。用于建设一条采用火法冶炼技术,

年产 1.5 万吨粗铜火法及多金属综合回收冶炼的生产线。

2013 年 1 月 7 日,商务部以商合批[2013]24 号文批复,同意鹏欣矿投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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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欣国际增资 2,600 万美元。此次增资后,鹏欣国际投资总额由 32,516.5 万美元变

为 35,116.5 万美元。该次增资用于刚果(金)希图鲁铜矿粗铜火法及多金属综合

回收冶炼项目。

2013 年 1 月 7 日,商务部向鹏欣矿投核发了商境外投资证第 3100201300011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鹏欣矿投申请对鹏欣国际增资 2,600 万美元,鹏

欣国际投资总额由 32,516.5 万美元变为 35,116.5 万美元。

④2015 年对鹏欣矿投增加投资的审批/备案

2015 年 5 月 26 日,上海市发改委以沪发改外资(2015)55 号文批复,同意

鹏欣矿投对刚果(金)希图鲁铜矿扩能改造项目予以备案。此次投资总额为

22,802.33 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 6,842.33 万美元,境内贷款 15,960 万美元。项

目内容为新增采、选原矿处理能力 3,000 吨/日,同时配建含铜酸性废水综合处理

及利用设施、以及年产 9 万吨硫酸系统及预热发电设施。

2015 年 8 月 24 日,商务部以商合批[2015]643 号文批复,同意鹏欣矿投以

现汇向刚果(金)“希图鲁矿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22,802.325 万美元。此

次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投资总额由 35,116.5 万美元变为 57,918.825 万美元。该次

增资用于希图鲁年产 3.3 万吨电积铜项目扩能改造,新建一套希图鲁铜矿含酮酸

性废水综合处理项目和 9 万吨硫酸系统及余热发电项目。

2015 年 8 月 24 日 , 商 务 部 向 鹏 欣 矿 投 核 发 了 商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N3100201500604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鹏欣矿投申请通过鹏欣国际向希

图鲁矿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22,802.325 万美元,投资总额由 35,116.5 万美元

变为 57,918.825 万美元。此次境外投资中使用人民币投资金额为 32,974 万元。

⑤2016 年对鹏欣矿投增加投资的审批/备案

2016 年 3 月 8 日,上海市发改委以沪发改外资(2016)41 号文批复,同意

鹏欣矿投对刚果(金)希图鲁铜矿扩产及新建氢氧化钴生产线项目予以备案。此

次投资总额为 22,111.49 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为 22,111.49 万美元。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沪商外经资字[2016]99 号《市商

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希图鲁矿业私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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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的批复>的通知》,同意鹏欣矿投对刚果(金)希图鲁铜矿增加投资 22,111.49

万美元。

2016 年 4 月 5 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向鹏欣矿投核发了境外投资证第

N3100201600322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批准鹏欣矿投申请通过鹏欣国际向希

图鲁矿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22,111.49 万美元,投资总额由 57,918.825 万美

元变为 80,030.315 万美元。此次境外投资中使用人民币投资金额为 32,974 万元。

此外,根据鹏欣矿投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历次联合年检材料、鹏欣矿

投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律师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系统等

公开渠道进行的核查,鹏欣矿投的股权结构设立及运作不存在受到外汇主管部门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鹏欣矿投子公司股权结构设立及运营符合商务、外资、

外汇的相关规定。

2.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运营是否符合税收、工商、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1)鹏欣矿投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鹏欣矿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鹏欣矿投持有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核

发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沪字 31023055001874X 号)。

根据《审计报告》及鹏欣矿投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鹏欣

矿投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增值税 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 17%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3 营业税 应税营业额 5%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根据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

公开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欣矿投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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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SMCO 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刚果(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MCO 具备刚果(金)增值税纳税人

资格,税务登记证号 A1008279L;根据当地税法规定,SMCO 不征收营业税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增值税 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 0%,16%1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0%2

3 特许开采税 发票金额扣减运保费后金额 2%

依据海关系统单价和粗铜重量相乘

4 出口关税 1%

后金额

5 省税 按阴极铜重量缴纳省税 50 美元/吨

注 1:根据当地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销售出口矿产

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原矿石按 16%征收增值税。

注 2:同时根据刚果(金)2014 年财政法第 10 条第 1 小段的描述:可征税

收入全部或部分由利润或收入组成的法人或自然人,且不属于小企业征税体制的,

当其亏损或盈利,但盈利不足以使被征的税高于这一金额(1%的申报营业额),

确定最少征收申报营业额 1%的税。

根据刚果(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MCO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申报纳税及时

足额缴纳税款,无欠税情形。

(3)鹏欣国际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鹏欣国际只适用利得税一项税种。对于利

润来源地为香港境内的资本利得,按公司注册年限分别征收 16%-17.5%的利得税,

对于利润来源地为香港境外的资本利得,不征收利得税;鹏欣国际的资本利得来

源于香港境外,故不征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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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没有增值税、营业税或其他

税种的规定。

(4)新鹏贸易、ECCH 的税率

根据 BVI 当地法律规定,无需对资本利得缴纳利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香港律师、BVI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鹏欣矿投的说明,鹏欣国际、

新鹏贸易、ECCH 遵守当地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有关税收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处罚的情况。

根据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认为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符合所在地关于工商、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充披露鹏欣矿业及其子

公司的历史沿革等信息

1.鹏欣国际的历史沿革

鹏欣国际,英文名 Pengxi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在香港设立并注册,登记证号码为 50413350-000-03-11-A,注册地址为香港中

环德辅道 139-141 号中保集团大厦 1606。

经核查,鹏欣国际由鹏欣集团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出资 100,000 港元设立。

2010 年 1 月 26 日鹏欣集团依法向鹏欣矿投转让其所持有的鹏欣国际全部股权。

此次股权转让后,鹏欣矿投持有鹏欣国际 100%的股权,鹏欣国际成为鹏欣矿投

的全资子公司。

2013 年 2 月 28 日,鹏欣国际新增股本港币 202,900,000.00 元,增加后的股

本为港币 202,900,000.00 元。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鹏欣矿投仍持有鹏欣国际 100%的股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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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欣国际的已发行股本为 202,900,000 股,每股 1 港元。

根据香港卢王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鹏欣国际依据香港法律成立

并有效存续,现任股东为鹏欣矿业现时持有 202,900,000 股普通股。

2.ECCH 的历史沿革

ECCH 于 2003 年 12 月 23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并登记(编号

为 572728),注册代理人为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注册办公地址为 957

信箱,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Road Town,Tortola,BVI。

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截至 2008 年 12 月 19 日,ECCH 的股权结构如下:加

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矿业上市公司巴里德克斯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BARYTEX RESOURCES LTD.,以下简称“IBX”)持有 60%

的股权,艾菲诺宝集团有限公司(EVER NOBLE GROUP LTD.,以下简称“EVER

NOBLE ”) 持 有 28% 的 股 权 , 美 伽 群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MEGATREND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MEGATREND”)持有 12%的

股权。

2009 年 1 月 20 日,鹏欣集团及姜照柏先生下属的 BVI 公司 TOUCH LUCKY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TLIL,该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成为

鹏欣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但在 2010 年底鹏欣国际又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姜照柏

先生”)与 IBX、MEGATREND 和 EVER NOBLE 签订收购协议,收购 ECCH100%

的股权。2009 年 7 月 16 日 TLIL 完成了对 ECCH 的 100%股权的收购。

2010 年 1 月 8 日,鹏欣国际收购了 TLIL 所持有的 ECCH100%的股权,ECCH

成为鹏欣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 BVI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ECCH 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符合 BVI

法律规定,TLIL 收购 ECCH 符合 BVI 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根据香港卢王徐律师事务所及 BVI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鹏欣国际收购

ECCH 符合香港及 BVI 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经查,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ECCH 的股权结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未发生过变化。

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新鹏贸易的历史沿革

根据 BVI 律师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鹏贸易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注册于 BVI,由鹏欣国际注册设立,为鹏欣国际的全资子公司,授权

股本为 50,000 股,每股 1 美元,目前已发行股份 1 股,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

司,编号为 1683978;公司董事为汪涵、何昌明。

4.SMCO 的历史沿革

根据刚果(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SMCO 由 ECCH 与 GCAMINES 共

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000 美元,ECCH 持有 75%的股份,

GCAMINES 持有 25%的股份。SMCO 于 2005 年 10 月 4 日在刚果(金)卢本

巴 希 市 新 商 业 注 册 处 登 记 注 册 , 注 册 登 记 号 为 9587 , 公 司 国 家 代 码 为

6-12-N44577X。

2005 年 7 月 25 日 , ECCH 和 GCAMINES 双 方 通 过 编 号 为

n°691/10505/SG/GC/2005 的 1 号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将 SMCO 的注册资本从

1,000,000 美元增加到 3,000,000 美元。ECCH 持有 72.5%的股份,GCAMINES

持有 27.5%的股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注册资本为 3,000,000

美元。

四、补充披露鹏欣矿投子公司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是否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

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的风险

如前所述,鹏欣矿投通过受让股权持有鹏欣国际 100%的股权,鹏欣国际通

过受让股权持有 ECCH100%股权,ECCH 与 GCAMINES 共同出资设立了 SMCO,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鹏欣矿投前述子公司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符

合其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如前所述,鹏欣矿投受让持有鹏欣国际股权及历次对鹏欣国际增资均履行了

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经济纠

纷。

五、关于补充披露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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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鹏欣矿投的股权结构及业务模式,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

“第四节 标的资产情况”之“十、下属企业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关于鹏

欣矿投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

组报告书“第九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发办法》

的相关规定的说明”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关于问题二、问题三、问题四,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情况”之“十、下属企业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1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鹏欣矿投董事、高管的任职时间,是否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鹏欣矿投董事、高管的任职时间

1.鹏欣矿投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情况如下:

任职 姓名 任职时间

何昌明 2012.06.28-至今

汪涵 2012.06.28-至今

董事 姜雷 2012.06.28-至今

王冰 2012.06.28-至今

成建铃 2013.07.22-至今

高级管理人员 俞胜汉 2013.01.01-至今

2.报告期内鹏欣矿投的董事、监事人员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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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鹏欣矿投董事会成员为:何昌明、汪涵、崔莹、姜雷、

王冰,其中何昌明为董事长;监事为徐洪林。

2013 年 7 月 22 日,鹏欣矿投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崔莹的董事职务,聘任

成建铃为鹏欣矿投董事。

3.报告期内鹏欣矿投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俞胜汉担任鹏欣矿投总经理。

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鹏欣矿投的董事会成员只变更了一名,没有发

生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变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鹏欣矿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并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生重

大变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鹏欣矿投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鹏欣矿投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中,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交易的合规

性分析”之“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说明”中进行了

补充披露。

问题 17.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以销售收入作为补偿参考

指标,即鹏欣矿投基于 SMCO 采矿权实现的销售收入截至 2016 年年底、2017

年年底、2018 年年底累计承诺分别为 1.75 亿美元、3.5 亿美元、5.25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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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且存在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变更业绩补偿安排的可能性。请你公司:1)结合

国际经济形势和近十年来国际铜价的走势,补充披露未来阴极铜价格的趋势以

及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业绩补偿安排以销售收入作为补偿参考指标的合理性,

是否审慎。2)补充披露变更业绩补偿安排的原因和计划,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变

更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我会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业绩补偿安排以销售收入作为补偿参考指标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以银信评估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 1394 号《鹏欣环球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报告》给出的鹏欣矿投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经双方协商确

定鹏欣矿投 49.82%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70,000 万元。前述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

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中针对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 SMCO 拥有的采矿权的评估结论引

用了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经纬评估出具的评估结论。经纬评估对 SMCO

采矿权采用基于未来收入预期的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经纬评估对 SMCO 采矿

权服务年限内(2015 年 10 月~2021 年 1 月)实现的年销售收入进行了预估,基

于年销售收入的预估情况,综合考虑折现系数、矿业权权益系数对标的公司下属

子公司 SMCO 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经纬评报字(2015)第 223 号《矿业

权评估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告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

解答》规定:“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

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根据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鹏欣集团需对基于收入权益法评估的矿业权评估作价部分

进行业绩补偿承诺。

鹏欣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对

5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基于收入权益法评估的矿业权评估价值部分以销售收入作为补偿参考指标进行

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销售收入作为补偿参考指标的业绩补偿安排的主要原因

如下:

1.经纬评估对 SMCO 采矿权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是基于 SMCO 采矿

权预期实现的年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后得到该项资产的评估值,该评估方法是矿业

权评估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因此,客观上应当选择以销售收入作为业绩补偿的

参考指标。

2.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自产阴极铜业务、阴极铜和相关铜产品的贸易业务,

在财务核算中,能够较为合理和准确的核算出来自 SMCO 采矿权自产阴极铜业

务的销售收入,而对来自 SMCO 采矿权自产阴极铜业务的净利润难以作出准确

的核算。因此,选择以销售收入作为业绩补偿的参考指标具有可行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鹏欣集团对基于 SMCO 采矿权实现的年

销售收入作为业绩补偿的参考指标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业绩补偿安排的原因和计划,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变更业绩补偿安

排是否符合证监会规定

经核查,鹏欣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中没有关于变更业绩

补偿安排的约定。另,根据鹏欣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变更业

绩补偿安排的约定和计划。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如监管机构审核,认为需要双

方变更业绩补偿安排的交易双方将按照相关规定签署《业绩补充协议》之补充协

议对业绩补偿安排进行变更。

三、补充披露情况

经核查,鹏欣资源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业绩补偿

安排”中补充披露未来阴极铜价格的趋势以及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业绩补偿安排

以销售收入作为补偿参考指标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变更业绩补偿安排的原因和计

划,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变更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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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 1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说明

2016 年 9 月 19 日,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承诺不存在下列所述情况: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承诺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6.本承诺自承诺人作出之日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将承担因

此产生的法律效力。”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确认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作为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交易的合规

性分析”中补充披露了“十、关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说明”。

二、补充披露情况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交易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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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分析”之“十、关于姜照柏、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说明”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19.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 11 月,杉杉控股等将其持有的鹏欣矿投出

资额转让给鹏欣集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

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14 年 11 月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一)股权转让的原因

2010 年 7 月 19 日,鹏欣矿投召开股东会,同意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

及宣通实业分别以人民币 15,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对

鹏欣矿投进行增资,将鹏欣矿投注册资本由 60,000 万元增加至 71,428.5714 万元。

本次增资由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和宣通实业以货币形式合计出资 40,000

万元,其中 11,428.5714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28,571.428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2 年 5 月,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41,000 万元,全部用

于对鹏欣矿投进行增资,增资后上市公司持有鹏欣矿投 50.12%的股份,成为鹏

欣矿投的控股股东。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及

宣通实业以 14.40 元/股的价格分别认购上市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75 万股、

250 万股、250 万股及 125 万股,认购金额分别为 5,400 万元,3,600 万元、3,600

万元和 1,800 万元,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均为 36 个月。

2014 年 11 月 5 日,鹏欣矿投召开股东会,同意杉杉控股将其持有的鹏欣矿

投 2.99%出资额作价 17,785 万元、张春雷将其持有的鹏欣矿投 1.99%出资额作价

10,800 万元、张华伟将其持有的鹏欣矿投 1.99%出资额作价 10,856 万元、宣通实

业将其持有的鹏欣矿投 1.00%出资额作价 5,413 万元转让予鹏欣集团。上述股权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鹏欣集团、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宣通实业就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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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了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10 年,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宣通实业拟在铜矿资源开发领域进

行投资,并与当时鹏欣矿投控股股东鹏欣集团进行了商务谈判,最终以增资入股

的方式成为了鹏欣矿投股东。2012 年,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宣通实业

在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综合考虑到铜矿资源开发业务领域的整体投

资规模、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宣通实业有意将其

直接持有的鹏欣矿投股权进行出让,并与鹏欣集团进行了商务谈判,最终将其直

接持有的鹏欣矿投股权全部转让给鹏欣集团。

(二)价款支付情况

通过查阅本次股权转让的银行转账凭证,鹏欣集团已足额支付了杉杉控股、

张春雷、张华伟、宣通实业 17,785.00 万元、10,800.00 万元、10,856.00 万元、5,413.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三)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宣通实业与鹏欣集团之间相互不存在

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杉杉控股、张春雷、张华伟及宣通实业与鹏欣集团之间的股

权转让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该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款已经足额支付,工

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各方确认对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纠纷。相关各方不存在

关联关系。

二、补充披露情况

经核查,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资产”之“二、历史

沿革”之“6、2014 年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20.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鹏欣矿投第二大客户为鹏欣资源,申请材料

同时显示,报告期内鹏欣矿投及其关联方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客

户中均未拥有权益。请你公司补充上述表述不一致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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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2014 年,鹏欣矿投第二大客户为鹏欣资源。鹏欣集团、鹏欣资源为鹏欣矿

投的股东。鹏欣集团持有鹏欣资源 15.09%股权。除此以外,报告期内,鹏欣矿

投及其关联方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大客户中均未拥有权益。

题述不一致的内容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鹏欣矿投的主营业务

情况”之“八、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之“(三)前五大客户”部分进行了更正。

问题 21.申请材料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四条等规定

披露:1)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中所占

的权益。2)前 60 个、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发行股份市场参考价

的选择依据及合理性分析等信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信息。请独立财务顾

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中所占的

权益

报告期内,鹏欣资源系鹏欣矿投股东亦为鹏欣矿投的供应商,除鹏欣资源、

鹏欣集团外,鹏欣矿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未在鹏欣矿投前五名供应商中拥有权益。

二、前 60 个、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发行股份市场参考价的

选择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2 月 5 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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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

根据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资料,鹏欣资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

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 9.39 元/股 8.45 元/股

前60个交易日 13.19 元/股 11.87 元/股

前120个交易日 14.12 元/股 12.71 元/股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 9.39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格,

即 8.45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依据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经核查,针对问题一,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鹏欣矿

投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九、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

露。

针对问题二,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九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四、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的说明”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22.申请材料显示,鹏欣矿投下属希图鲁矿业电积铜项目已成功运营将

近 4 年,具有采、选、冶一整套成熟的工艺和较强的技术优势。请你公司结合

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补充披露相关技术支持情况。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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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鹏欣矿投及其子公司未拥有专利,

SMCO 主要采用湿法冶炼技术生产阴极铜。

针对上述内容,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鹏欣矿投的主

营业务情况”之“十一、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2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可能存在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风险。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预计交易完成后即期回报被摊薄,如是,按照《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补充披

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备考合并审计报告》以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并

咨询独立财务顾问,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提升上市公司的

股东回报。

本次交易完毕当年,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均未出现重大波

动,且无重大的非经营性损益,则预计本次重组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

情况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并对本次交易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进行了公开披露。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及“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

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可能存在的当年上市

公司每股收益摊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问题 24.2015 年 12 月 30 日,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照招股说明书相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鹏欣资源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的

要求,将相应内容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2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1,479,000,000 股。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均为 8.45 元/股计算,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

司拟向鹏欣集团、成建铃发行 201,183,431 股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鹏欣矿投 49.82%

股权;上市公司拟向西藏智冠、逸合投资、西藏风格非公开发行 201,183,431 股

募集配套资金 170,000 万元。

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基准,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

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募集配套资

本次交易前 购买资产发 不考虑 考虑足额

股东名称 金发行股份

行股份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

数量

持股数 占比 持股数 占比 持股数 占比

鹏欣集团 223,125,000 15.09 192,733,727 - 415,858,727 24.75 415,858,727 22.10

张华伟 75,245,000 5.09 - - 75,245,000 4.48 75,245,000 4.00

谈意道 75,000,000 5.07 - - 75,000,000 4.46 75,000,000 3.99

合臣化学 45,000,000 3.04 - - 45,000,000 2.68 45,000,000 2.39

上海安企

管理软件 15,927,500 1.08 - - 15,927,500 0.95 15,927,500 0.85

有限公司

陈晓军 7,000,000 0.47 - - 7,000,000 0.42 7,000,000 0.37

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 5,244,000 0.35 - - 5,244,000 0.31 5,244,000 0.28

有限公司

魏振义 5,123,788 0.35 - - 5,123,788 0.30 5,123,788 0.27

中国建设

银行-上

证 180 交

易型开放 4,104,435 0.28 - - 4,104,435 0.24 4,104,435 0.22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李振华 3,903,100 0.26 - - 3,903,100 0.23 3,903,100 0.21

姜照柏 500,000 0.03 - - 500,000 0.03 500,000 0.03

成建铃 - - 8,449,704 - 8,449,704 0.50 8,449,704 0.45

西藏智冠 - - - 91,183,431 - - 91,183,431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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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次交易后

募集配套资

本次交易前 购买资产发 不考虑 考虑足额

股东名称 金发行股份

行股份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

数量

持股数 占比 持股数 占比 持股数 占比

逸合投资 - - - 80,000,000 - - 80,000,000 4.25

西藏风格 - - - 30,000,000 - - 30,000,000 1.59

其他 1,210,375,000 - - 1,018,827,177 60.64 1,018,827,177 54.15

合 计 1,479,000,000 100.00 201,183,431 201,183,431 1,680,183,431 100.00 1,881,366,862 100.00

二、补充披露情况

鹏欣资源已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鹏欣资源社会公众股不会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 10%,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上

市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鹏欣资源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

次交易完成后,鹏欣集团仍为鹏欣资源的控股股东,姜照柏直接及间接持有鹏欣

资源 30.96%的股权,仍为鹏欣资源的实际控制人。

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 姚 毅

鄯 颖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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