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终止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自 2014 年 4 月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组申请并回复了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2015 年 8 月公司因有关核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核本次
重组,2016 年 2 月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
截至目前,影响本次重组推进的因素尚没有完全消除,本次重组尚无新的进展。
交易各方综合评估当前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标的资产价格预期的变化、本次重
组历时过长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充分沟通、讨论,均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
较多不确定因素,为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能更好的发展,经慎重考虑、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保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华东计算
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国睿集团有限公司、王
玮、上海柏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同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储实
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瀚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徐敏签署
《关于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
议》,并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中电科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
《关于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
上述协议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重要环节,具有必要性。协议的签订遵循
了一般商业条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撤
回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德毅、罗珉、钱志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