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
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
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咏恩、熊伟、蔡海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