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
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 580 号公司综合大楼 5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学愚先生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048,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5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205,575,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7.16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19 名,代表
股份总数为 6,473,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1.1702%。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
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格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
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现场会议关联股东深圳市能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闽能投资有限公司、
范志宏、吴学愚、孙文辉、陈海兵、黄喜华均回避表决。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546,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3691%。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5 发行数量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6 锁定期安排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7 上市地点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8 募集资金用途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69,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1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现场会议关联股东深圳市能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闽能投资有限公司、
范志宏、吴学愚、孙文辉、陈海兵、黄喜华回避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75,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33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现场会议关联股东深圳市能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闽能投资有限公司、
范志宏、吴学愚、孙文辉、陈海兵、黄喜华回避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75,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33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
现场会议关联股东深圳市能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闽能投资有限公司、
吴学愚、孙文辉回避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56,603,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9186%。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会议关联股东深圳市能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闽能投资有限公司、
范志宏、吴学愚、孙文辉、陈海兵、黄喜华回避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75,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337%。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16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湖南云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会议关联股东深圳市能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闽能投资有限公司、
范志宏、吴学愚、孙文辉、陈海兵、黄喜华回避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675,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833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湖南能翔优卡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12,00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78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莫 彪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邓争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