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集团: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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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

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查

阅公司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信达资产融资相关事项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优化财务结构,满足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武汉名流公馆置

业有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内部往来款

债务重组的方式,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资产”)合计融资 20 亿元,还款宽限期 24 个月,还款宽限补偿金年率为 7.8%。

以债务重组方式融资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南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部新城”)、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

担对信达资产的还款义务。

为保证以上融资顺利进行,公司以持有的南部新城 100%股权质押担保;公

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和南部新城分别以持有的部分房产和土地

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

实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认为:

1、本次债务重组方式融资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结构,满足资金周转需要。

2、本次交易中,公司股东名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刘道明先生为公司还款义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

要;交易中关联方不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

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3、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刘道明先生、刘柳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信达资产融资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总额不

超过 94 亿元融资进行担保的授权范围内,不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西萍 孙大敏 张龙平

201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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