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6-113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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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4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58,904,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7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8,898,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9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等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周和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58,901,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2、选举许岳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58,901,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以下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选举黄世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8,901,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4、选举杨在峰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8,901,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2
同意1,853,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5、选举刘广灵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8,901,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3,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方雷湘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58,901,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2、选举王俊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58,901,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53,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58,899,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51,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2%;
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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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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