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2 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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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110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已

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5 时在杭州西湖区文二西路 683 号西溪创意产业园华策

影视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 27 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72,757,2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6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

表 9 位股东),所持股份 824,456,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202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所持股份 48,301,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65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

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893,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6%。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2,717,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 反 对 39,9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853,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同意,正式通

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2,717,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4% ; 反 对 39,900 股 , 占出 席 会议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853,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同意,正式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刘莹、阮曼曼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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