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6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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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6-102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2016 年 10 月 11 日经公司五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

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

批准,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一)新股认购(IPO)、增发、配股;

(二)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

股指期货等);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证券投资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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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权限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提交公司经营班子、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组成,负责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的审核、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证券投资资金入账及划出、证券买卖业务的,应当由不

同岗位人员组成。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在确保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

作和投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并报公司证券投

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

过审核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

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

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包括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

情况,及时打印全部交易清单,定期计算浮动盈亏并整理持仓情况,

建立证券投资台账,必要时提交证券投资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额度划拨证券投资

资金,并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向福建省国资委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履行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与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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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

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

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

商。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

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

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

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

管账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银行账户

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四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办法,即

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

分离,相制约。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投

资与公司相同的证券(不含新股申购),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

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泄露给其他个人或

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

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亏损(含潜亏)超

过投资总额的 30%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并提请董事长批准是否暂停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

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

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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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情况

和资金账户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在使用

方向上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上有差异,公司资产财务部可立即报告

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防范

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

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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