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继伟、章然艳律师(以下简称
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茂
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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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及交证
券监管机构备案。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
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其中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8.2.2 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
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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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提示性公告提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和网络投
票的有关事项。提示性公告发布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后 3 日
内。
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时在公司十楼
会议室召开,与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执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和董事会秘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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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
2.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 人,持有(代理)
股份 235,795,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9,875,356 股)
的 45.36%。
3.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
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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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持有股份 1,10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系在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认证或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
果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确认的
网络投票结果正确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
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2.具体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 159,146,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1%;反对 1,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 0 股。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
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783,1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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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2%;反对 1,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聘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年度
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 235,80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4%;反对 1,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5,783,13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2%;反对 1,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并无副本,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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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陆有清(签名)
经办律师:黄继伟(签名)
章然艳(签名)
2016 年 10 月 11 日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南宁市金洲路 25 号太平洋世纪广场 A 座 1907 号
电话:0771-5760425
传真:0771-57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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