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东方: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来源:深交所 2016-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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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6-084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

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 时在成都市青羊区大地新光华广场 8 楼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赖星凤主持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6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石东方

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7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根据问询函作出书面回复,并对《四川金石东方

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增补修订,编制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容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1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法定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法定条件。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2016 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证监会[2016]18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四、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证监会[2016]18 号公告)》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与会监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2016]17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与会监事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

[2016]17 号公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对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论证,作出如下判断:

本次交易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作出的相关说明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16 号公告)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主体均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不存在因涉

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16 号公告)》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公司已就以上事项作出说明。

相关说明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3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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