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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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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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60070-00003 号
致: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召开。北
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
郑婕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四)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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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16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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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通知公告》。
4.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
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BD 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李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2,123,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84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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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5,223,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50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900,10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
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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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向招商银
行中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123,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0,000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办理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123,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0,000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2,123,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20,000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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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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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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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于秀峰
见证律师:
刘震国
见证律师:
郑 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