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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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4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自公司刊登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起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15 年 11 月 26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承诺函并予以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

现对有关承诺进一步细化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

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

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

将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相关议案;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

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之日(2016 年 8 月 1 日)至本

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没有发生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

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

忘录第 5 号(新修订)》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认购协议生效且新乡化纤

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程序,而本公司未能按认购协议的要求认购相应

的股票时,本公司自愿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认购协议规定的本公司拟认购数

量的上限对应的金额乘以 10%确定。此事项已经履行完毕。

(二)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本次非公开发行审核过程、发行完毕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新乡化纤的股票。

(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新乡化纤股票自新乡化纤非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新乡化纤股票自新乡化纤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

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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