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16: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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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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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自律性规范文

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本制度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按照银行

间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

场公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之后将本制度主要内容按照债务融资工具

监管机构的要求予以公开披露。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履行前述起草、审议和公开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指定信息披露

专员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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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公司监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

披露之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专员及时知悉按照本制度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

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专员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专员。

第十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部门另有具体规定之外,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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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

商协会《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

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计划;

(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2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

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

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

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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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前一条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

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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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二十二条 在前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

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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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全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或要求保密的信息,经监管部门同意豁免

后,可不予以披露,但应当向市场及时公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未经公司内部审核决议程序与董事会秘书决定,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应

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经理层,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审批程序与对外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将重大

事项信息向信息披露专员报告。

董事会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与其他内部规定履行内部审议

表决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内部审议表决程序完成后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

工作。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

公告事宜,并将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

第三十二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

配合公司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

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信息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审计部就审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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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进行核查;

(三)董事会或公司其他有权机构或人士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审议批准发

行文件或定期披露文件;

(四)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在指定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相关档案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有关文档保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以通

过投资者见面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

进行沟通,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处分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

第四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

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

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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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二条 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安排,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

人民银行与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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