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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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UNTAK CIRCUIT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 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3 栋 C 单元 20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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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朱雪花(亦为董事)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2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

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

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

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承诺:

姜曙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余忠、

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

圳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

明、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3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

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

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

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

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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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如在该 5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

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5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

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

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

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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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2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

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一)本公司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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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

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

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

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

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

被摊薄时,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而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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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其他

承诺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分别以书面

形式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姜雪飞、朱雪花承诺:“将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

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崇达技术构

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崇达技术产品相

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崇达技术产品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深圳市

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分别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占用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承诺

函》。

4、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向公司出具

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被国家有权部门予以追缴,

将承担因此给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造成的负担及损失的《承诺函》。

5、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向公司出具

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受到员工个人追偿或有关

主管部门的处罚,姜雪飞、朱雪花同意以自身资产无条件连带承担,并将承担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的《承诺函》。

6、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实际控制人朱雪花向公司出具

了关于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额承

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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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结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深圳市崇达电

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

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

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

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

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

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我们接受

委托,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48290005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

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48290008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

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48290007 号)、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48290009 号)、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48290010 号)、增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

瑞 华 验 字 [2015]48290003 号 )、 财 务 报 表 审 阅 报 告 ( 报 告 编 号 : 瑞 华 阅 字

[2016]48290001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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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

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

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

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

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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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641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为 5,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

发行数量为 4,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6.3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9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崇达技术”,股票代码“002815”,本次公开发

行的 5,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0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崇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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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代码:00281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10,000,000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50,000,000 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5,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5,0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持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 东 持股数量(股)

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 姜雪飞 248,602,560 60.6348 2019 年 10 月 12 日

已发行股份

朱雪花 27,622,720 6.7372 2019 年 10 月 12 日

汇投控股集团有

17,139,200 4.1803 2017 年 10 月 12 日

限公司

深圳市同威创业

17,139,200 4.1803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姜曙光 14,766,080 3.6015 2019 年 10 月 12 日

深圳市超淦贸易

10,284,160 2.5083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有限公司

彭卫红 6,562,240 1.6005 2017 年 10 月 12 日

邓 峻 4,921,600 1.2004 201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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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持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 东 持股数量(股)

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余 忠 4,921,600 1.2004 2017 年 10 月 12 日

袁 进 1,640,640 0.4002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彭建均 1,640,640 0.4002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张庭主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严安辉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杨 林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白会斌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汪广明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刘保海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王俊浩 492,480 0.120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尹建华 328,000 0.0800 2017 年 10 月 12 日

赵金秋 328,000 0.0800 2017 年 10 月 12 日

谢 华 328,000 0.0800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王剑峰 328,000 0.0800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小计 360,000,000 87.8049

网上发行股份 45,000,000 10.9756 2016 年 10 月 12 日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下配售股份 5,000,000 1.2195 2016 年 10 月 12 日

股份

小计 50,000,000 12.1951

合计 410,000,000 100.00%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2、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7 年 4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姜雪飞、朱雪花、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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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TAK CIRCUIT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360,000,000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41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 姜雪飞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年5月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0年8月26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

公司住所

C单元207(办公场所)

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HDI线路板、特种线路板、柔性线路

板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3-703号办理);线路板研发和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设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机器设备

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及其他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主营业务 小批量印刷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518107

电话号码 0755-26055208

传真号码 0755-26068695

互联网网址 www.suntakpcb.com

电子邮箱 zqb@suntakpcb.com

董事会秘书 余忠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姜雪飞 董事长、总经理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朱雪花 董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余 忠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汪姜维 董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何 为 独立董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苏启云 独立董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徐 滨 独立董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王剑峰 监事会主席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于跃文 监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14

彭建均 监事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彭卫红 副总经理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姜曙光 副总经理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邓 峻 副总经理 2013 年 8 月 12 日-2016 年 8 月 11 日

注: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前,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继续履行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单位: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姓名 本公司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

比例(%)

姜雪飞 董事长、总经理 248,602,560 60.6348

朱雪花 董事 27,622,720 6.7372

余 忠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4,921,600 1.2004

汪姜维 董事 - -

何 为 独立董事 - -

苏启云 独立董事 - -

徐 滨 独立董事 - -

王剑峰 监事会主席 328,000 0.0800

于跃文 监事 - -

彭建均 监事 1,640,640 0.4002

彭卫红 副总经理 6,562,240 1.6005

姜曙光 副总经理 14,766,080 3.6015

邓 峻 副总经理 4,921,600 1.2004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汪姜维持有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威创业”)

2.44%股份,并担任同威创业董事。同威创业持有公司 17,139,200 股股份,占发

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7609%,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4.1803%。公司董事汪

姜维通过持有同威创业 2.44%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

股本的比例为 0.1162%,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1020%。

除汪姜维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姜雪飞先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姜雪飞先生、朱雪花女

士。

1、姜雪飞先生的简历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

易专业,厦门大学 EMBA,中国印制线路行业协会(CPCA)副理事长,深圳市

线路板协会(SPCA)副会长。1988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

有限公司;1993 年至 1994 年任深圳恩达电子来料加工厂厂长;1995 年至 2010

年任崇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1999 年起至今任深圳崇达董事长、总经理;

2010 年起至今任江门崇达执行董事。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本公司

总经理,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3 年 8 月起兼任本公司总经

理,任期三年至 2016 年 8 月。自 2010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并

经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连任至 2016 年 8 月。

2、朱雪花女士的简历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在读 EMBA。1989

年至 1994 年先后就职于深圳市辉煌电子厂、深圳市侨力电子厂;1995 年至 2009

年任崇达有限财务经理;2005 年起至今历任深圳崇达副董事长、董事;2008 年

起至今任大连崇达监事。自 2010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并经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连任至 2016 年 8 月。

除发行人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姜雪飞、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无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

比例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为 87,036 人,其中前十名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姜雪飞 248,602,560 60.6348

1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 朱雪花 27,622,720 6.7372

3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7,139,200 4.1803

4 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139,200 4.1803

5 姜曙光 14,766,080 3.6015

6 深圳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 10,284,160 2.5083

7 彭卫红 6,562,240 1.6005

8 邓 峻 4,921,600 1.2004

9 余 忠 4,921,600 1.2004

10 袁 进 1,640,640 0.4002

11 彭建均 1,640,640 0.4002

合计 355,240,640 86.6441

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20%)。本次发行

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3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18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4,087,26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354931%,认购倍数为 28,174.52000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0401468525%,认购倍数为 2,490.85529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114,637 股、网下发行余股 14,706 股,合计 129,343 股,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1,550.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29001 号《验资报告》。

18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6,764.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 6,764.00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5,385.38

律师费用 287.74

审计及验资费用 612.4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7.29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 101.14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3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4,786.00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4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

算,其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1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

及 2016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预计 2016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的区间为 15.50 亿元-16.00 亿元(同比增

长 21.48%-25.40% ),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区 间 为 2.75 亿 元 -2.85 元 ( 同 比 增 长

10.19%-14.20%),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区间为 2.75 亿元-2.85 元

(同比增长 10.19%-14.2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

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5、联系电话:010-60838888

6、传真:010-60836960

7、保荐代表人:徐沛、黄艺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崇达技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崇达技术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崇达技术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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