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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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41 号”文核准,深圳市崇达

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发行人”、“公司”)5,000 万股

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刊登招股

说明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

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untak Circuit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360,000,000 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41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姜雪飞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 年 5 月 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6 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 号招商

公司住所:

局光明科技园 A3 栋 C 单元 207(办公场所)

邮政编码: 518107

电话号码: 0755-26055208

传真号码: 0755-26068695

互联网网址: www.suntakpcb.com

电子邮箱: zqb@suntakpcb.com

董事会秘书: 余忠

1

(二)设立情况

公司是由深圳市集锦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2010 年 7 月 30 日,经深圳市集锦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

圳市集锦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01,951,635.76 元中的 112,500,000 元折合股本 112,500,000 股,余额 89,451,635.76

元计入资本公积,折股比例为 1:0.5571,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

注册号为 44030610372388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1,250 万元。

(三)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小批量印制电路板(以下简称“小批量板”)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公司主要产品为小批量板,产品类型覆盖双面板、高多层板、HDI 板、厚铜

板、背板、软硬结合板、埋容板、立体板、铝基板、高频板等,可一站式满足客

户对小批量板的需求。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业务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四)财务概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48290005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1-3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

下:

1、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计 214,667.79 197,895.46 154,766.26 134,164.33

负债合计 107,807.02 94,145.28 69,053.05 72,205.0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6,860.77 103,750.19 85,713.20 61,959.31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06,860.77 103,750.19 85,713.20 61,959.31

权益合计

2

2、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48,021.15 175,694.18 159,086.02 124,576.79

营业利润 8,999.38 34,110.79 31,258.92 13,590.94

利润总额 9,303.75 35,287.99 32,318.71 14,205.73

净利润 8,510.58 30,088.23 27,353.89 11,970.8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8,510.58 30,088.23 27,353.89 11,970.88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8,252.51 29,098.39 26,484.54 11,441.29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3、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051.55 45,463.06 40,481.23 26,824.3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22.76 -42,695.91 -21,603.60 -18,726.7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88.42 -1,192.38 -12,621.46 -6,492.1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0.15 1,940.59 6,514.85 801.45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0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倍) 0.85 0.90 0.98 0.81

速动比率(倍) 0.70 0.74 0.81 0.64

资产负债率(合并) 50.22% 47.57% 44.62% 53.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3.51% 27.75% 41.75% 49.84%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和

0.53% 0.66% 1.26% 1.66%

采矿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22 4.87 5.33 4.96

存货周转率(次) 2.32 9.28 9.38 9.4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2,330.60 46,473.45 43,545.79 24,259.05

利息保障倍数(倍) 23.71 32.12 18.44 7.9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33 1.26 3.60 2.3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1 0.05 0.58 0.07

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2.20%。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5,000 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网上向

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

5、发行价格:16.3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18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81,5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6,764.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786.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29001 号《验资报告》。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43 元(按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0.71 元/股(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朱雪花(亦为董事)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

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

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

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承诺:

姜曙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余忠、

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

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

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崇达技术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崇达技术股本总额为 41,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 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2.20%,达到公

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经核查,中信证券作为保荐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6

(一)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崇达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已在发行

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9、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7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人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

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 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 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

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

联交易发表意见 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

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

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 息

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

事项 工作安排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

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 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

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

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

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 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

职责的相关约定 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

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

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

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

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徐沛、黄艺彬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3 层

邮 编:100026

电 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696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崇达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崇达技术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崇达技术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崇达技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9

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 徐 沛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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