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联创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终止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
们事前认可。
2、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资产重组的议案,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南京汉恩数字互联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恩互联”)65%股权,同时拟向邓凯元先生等 1 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
自《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
告以来,公司积极组织推进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
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并就重组方
案中的各项事宜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鉴于近期部分行业跨界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政策趋严、受宏观经济影响汉恩
互联拟调整其未来的产品发展方向,结合审计评估情况,交易各方对估值及交易
方案的调整未能达成一致,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利益,经与汉恩互联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资
产重组事项。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地审议了《关于终止资产重组的议案》、
《关于签订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终止
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沈国权、李国平、邓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