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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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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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135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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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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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6 年 9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3、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依法再

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 3009 号万泽大厦四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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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16 年 9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16 人,代表股

份 270,080,66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9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268,406,61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578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3 人,代表股份数 1,674,050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0.34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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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0,4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6185%;反对 268,408,0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3807%;弃权 2,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0,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675%;反对

10,730,9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148%;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7%。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406,64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38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9,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037%。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406,64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38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29,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03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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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议案为:《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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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13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彭文文

李 敏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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