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 高科技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 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哈 尔滨高科技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受哈尔滨高科技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 ,指 派张博与张丽娜两位律师 (以 下称 “本所经办律师 ”)出 席
了贵公司 ⒛ 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贵公司 《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 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贵公司董事会根据 ⒛16年 9月 ⒛ 日第七届董事
会 ⒛16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的,贵 公司于 ⒛16年 9月 21日
在 《上海证券报 》和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 k哈 尔滨高科技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16年 第t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
“
称 《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及登记事项
等通知 了全体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间隔 19天 。
根据 《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 10月 10日 14点 00分 在哈尔滨开发
区迎宾路集 中区天平路 2号 ,贵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⒐ 15-925,930-Ⅱ 3o,13:o0.15⒑ 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⒐15-15:0o。 会
议由董事长杨登瑞先生主持。独立董事何慧梅女士,董 事兼董事会秘
书马昆先生 ,监 事王锦岐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李波先生列席
了本次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依法验证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 《通知》中披露的本次会议
有关事项一致 ,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 沪
锪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i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计 2人 ,代 表股 黢
份 弼,127,5o8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1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 卩
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人 ,代 表股份 sB,Og4,308股 ,占 公司总
股本的 16,OB%。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1人 ,代 表殷份 33,⒛ 0
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0。 00009%。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般 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 ,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 《通知》,贵 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2 '
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并 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
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情况 。
通过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 ,各 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了 《关于与青 岛海高城市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互
保协议的议案》 ;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侈刚 (%) 票数 比 饣刂 (%) 票数 Lˉ 匕fl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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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含 恢 58,127,5o8 100.00 o o。 00 0 0,00 户剁
※
复表决权 丶
~
优先股)
普通股合 58,127,5o8 100。 00 o 0.00 0 0.00
计 :
2、 审议通过 了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 ;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 饣刂 (%) 票数 比Jll (%) 票数 比币
A股 (含 恢 58,127,508 100。 00 o
`(%)
o.00 o o.00
复表决权
优先股)
普通股合 58,127,508 100。 00 0 o.00 o o.00
计 :
涉及重大事项 ,s%以 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杈
序号
票数 比f,ll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饣刚
(%) (%) (%)
1 关于与青岛 33,200 100.00 o 0.00 o o。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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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高城市开 ⒎
发集团有 限 V⒈
公司签署互
保协议的议
案
2 关于修 改《公 33,200 100.00 o 0.00 o 0.00
司章程》的议
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 ,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上市公司股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并 同意随贵
公司的本次股 东大会其他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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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张 博 (签
张丽娜 (签 名 )Ξ应卿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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