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追加
康芝广东生产基地超募资金项目的投入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追加投资广东生产基地项目名称不变,没有与原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该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因中山宏氏持有中山市翠亨新区东二围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 31,176.50 平方米,收
购中山宏氏股权公司将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实现公司追加康芝广东生产基地项目投资的
目标。通过本次收购,公司广东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将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该项目建成后
将会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价值,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过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及评估单位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
据,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存在相关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
保等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追加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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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清和
陈友春
郑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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