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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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召

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对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进行部分

调整暨签订<合伙协议>的议案》、《关于为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提供差额补足增信的议

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进行部分调整暨签订《合伙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充分利

用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投资经验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过滤标的项目前期的各

种潜在风险,推动公司积极稳健地并购整合及外延式扩张,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产业

布局,实现持续、健康、快速成长。本次对前期拟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设立产业并购基金进行部分调整暨签订《合伙协

议》,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为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提供差额补足增信的独立意见

并购基金作为公司投资平台,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提高对投资标的

相关运作的专业性,为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有效地产业整合提供支持,促进公

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分享快速发展的投资并购市场的回报。差

额补足增信事宜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本次公司为优先级资金提供差额补足增

信事项,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差额补足增信事宜,并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陈丽梅(签字):

王燕鸣(签字):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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