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540 号
致: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贵公司聘任,指派律师李建辉、牟奎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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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作出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小如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
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 人,
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7,595,07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20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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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二)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核验,并
依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7,586,77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1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8%。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4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284,37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66%。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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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7,588,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0%;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6,277,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蔡小文(或其代理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关联股东蔡小如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5,620,46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6,277,7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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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蔡小文(或其代理人)、上官步燕(或其代理
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蔡小如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5,620,46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6,277,7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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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怡星
经办律师: 李建辉 牟奎霖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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