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河电子”或“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
目”由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
电”)全部实施,公司拟将该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共计 37,580.70 万元对同
智机电进行增资,增资金额用于实施“智能机电设备及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同智机电进行增资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程,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
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7,580.70 万元向同智机电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雄 陈友春 于北方
2016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