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獐岛: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6]029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闫燕妮出席

了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决定,并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 14:00 时在大连万达中

心写字楼 27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16,197,19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8.53 %。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16,179,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8.53%。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

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416,197,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调整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416,197,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邹艳冬

闫燕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獐子岛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