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董事会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相
关材料,以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鉴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资产重组”), 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双方就估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为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并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
组事项。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我
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日常关联交易事宜,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居忠、方明、尤佳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