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
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
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
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在提
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
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7,104,1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104,1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
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104,1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
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二)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中
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7,374,8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374,8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
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374,8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
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中
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8,592,6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8,592,6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
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8,592,6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
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四)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
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10,148,8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10,148,8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
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10,148,8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
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中
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7,239,5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239,5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
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239,5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
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 9,607,5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9,607,500 股股票
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
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9,607,5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定处理,
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中
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7,813,9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813,9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
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813,9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
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八)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
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
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7,442,4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442,400 股股票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
因此,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7,442,400 股中电鑫龙股
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九)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8,以下简称“中电鑫龙”)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 5,718,300 股中电鑫龙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5,718,300 股股票
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因此,我公司特申
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5,718,300 股中电鑫龙股票进行锁定处理,
锁定期自中电鑫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
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国家现有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已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
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
师已阅读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本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公告书及其摘要
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
本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承诺的公告》之签章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