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 10 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
裁申请书。
2015 年 2 月 12 日,北仲决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
潞安集团请求确认 201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
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驳回潞安集团要求确认其与本公司
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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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仲裁案再次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再次延长两个月至 3 月 7 日。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作出的《裁决书》((2016)
京仲裁字第 0289 号)。
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上海二中院作出的执行案件受理
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沪 02 执 199 号)以及两份协助执行
通知书。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6)
京 03 民特 80 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书》,潞安集团申请撤销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号仲裁裁决。
2016 年 5 月 4 日,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了“(2016)京 03 民特
80 号”申请撤销裁决案”。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8
日、4 月 22 日、4 月 25 日、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3)、《公司重大
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公司重大仲裁进展
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15-029)、《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
号:2015-033),以及 2016 年分别于 1 月 13 日、3 月 9 日、3 月 19
日、4 月 2 日、8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 》(公告编号:2016-002)、《公司重大仲裁结果公告》(公告
编号:2016-005)、《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7)、《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6-038)。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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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北京三中院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受理潞安集团撤销仲裁裁决
的申请,并于 5 月 4 日开庭审理,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审理期
限内,即 2016 年 5 月 17 日前作出裁定。鉴于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后
迟迟未能作出裁定,地方政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公司广大中小股
东均对该案进展情况极度关切,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仲裁事
项依法尽早审结,并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向北京三中院、8 月 29 日
分别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9 月 26 日向北京三中院
寄送了关于恳请依法及时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作出裁定和尽快审
结的函件。目前,该案审理已超出法定审限近五个月,虽经多方努力,
但至今仍未审结。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司
将采取一切可行办法,尽最大努力催促北京三中院尽快对本撤仲案作
出裁定。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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