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 金源 公告编号:2016-66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及向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14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据此,公司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3,333,333 股,发行价格为 15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1,999,999,995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9,961.6662 万元。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01350002 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七
届一次董事会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
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余额(元)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9948101 1,614,383,096
圳分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609948128 0
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017462893007 385,616,899
都分行营业部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11017462934005 0
都分行营业部
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与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藏格钾肥”)、国信证券、包商银
行、平安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藏格钾肥、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国信证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2、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藏格钾肥、包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
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藏格钾肥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雒晓伟、孙建华可
以随时到包商银行、平安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和藏格钾肥专户的资料;包商银行、
平安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包商银行、平安银行查询公司和藏格钾肥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包商银行、平安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包商银行、平安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和藏格钾肥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或藏格钾肥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包
商银行、平安银行应在公司或藏格钾肥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以
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藏格钾肥、包商银行、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包商银行、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
藏格钾肥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公司、藏格钾肥、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和国信证券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
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9、本协议自公司、藏格钾肥、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和国信证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藏格钾肥、包商银行、平安银行和国信证券各
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
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