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
《关于子公司中汇联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的议案》
相关资料,并就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询,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子公司北京中汇联银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办公
场地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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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叶陈刚 钟晓林 刘科
201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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