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7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一
●涉案的金额:24449.6365万元(含债务款13579.3万元、违约金及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一”)与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柳化控股”或“原告二”)因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煤炭”或“被告
一”)、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矿业”或“被告二”)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或“被告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向广西壮
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广西高院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出
具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桂民初 26 号】。
同时,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广西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受理。2016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
广西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桂民初 26 号之一,裁定:查封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
名下价值 244496365 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止,查封动产的期
限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止。案件申请
费 5000 元,由公司、柳化控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8 月 28 日,公司与柳化控股将其持有的新益矿业 100%股权挂牌转让给鑫悦煤炭,并签
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为保证新益矿业债务能及时得到清理,公司、柳化控股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
四方签定《债务清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由鑫悦煤炭代新益矿业偿还其欠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债
务人民币 2.4 亿元,分三期存入公司及柳化控股指定帐户,其中:2013 年 9 月 28 日前支付人民币
壹亿元整;2013 年 10 月 28 日前支付人民币肆仟万元整;2014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亿元整。
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鑫悦煤炭另按全部应付而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公司及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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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由鑫悦煤炭据实支付。
同日,公司及柳化控股与鑫悦煤炭、金伍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金伍岳为鑫悦煤炭在《股
权转让合同》及《债务清偿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各被告均未按《债务清偿协议》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多
次追讨均未履行。2015 年 1 月 31 日,两原告与鑫悦煤炭、金伍岳又签订《协议书》,约定鑫悦煤
炭应立即支付《股权转让合同》及《债务清偿协议》项下全部未付款项,金伍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但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尚有 13579.3 万元代偿债务款、逾期支付债务款的违约金 10612.3365
万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鑫悦煤炭、新益矿业未按《债务清偿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金
伍岳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鑫悦煤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对争议解决
方式的约定,特向广西高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13579.3 万元。
2、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逾期支付债
务款)人民币 10612.336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
此后按此标准另计);
3、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原告支出的一审阶段律师代
理费人民币 258 万元(此后发生的律师费另计)。
以上三项合计:24449.6365 万元。
4、判令被告三金伍岳对被告一鑫悦煤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本
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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