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章程的修订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行的
《公司章程》(2016年第3次修订)中关于对外担保的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
应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相关修订内容如
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他担保情形。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原《公司章程》(2016 年第 3 次修订)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见《公司章
程》(2016 年第 4 次修订)。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