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或“公司”)拟转让北
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99%股权。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前向
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
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
新的同业竞争,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通过公开挂牌确定交易
对方为深圳市百盛通投资有限公司,其与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3. 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
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
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孙俊英、曾凡跃、苏晓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