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ANHUI All-BRILLIANT LAW FIRM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朱世贾、赵伟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
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基于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证
券交易所要求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在《中国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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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即:2016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 年 9 月
14 日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发布的《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进行了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
(二)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阳路 200
号秦皇岛丽都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议通知》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日期和
时间:2016 年 9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下午 3:00;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6 年 9 月 30 日上
午 9:30 至 11:30,当日下午 1:00 至 3: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
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8,957,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767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26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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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52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690,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4148%。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
出,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前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二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
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续聘公司财务 2016 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408,957,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现场投票加
网络投票之和,下同)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关于补选毛琳娜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 408,957,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经核查,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提案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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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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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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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世贾
负责人:朱世贾 赵伟龙
二 0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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